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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4:40:1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国税发[2015]27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5.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

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5]279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税总发〔2015〕146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通力合作,共谋落实

落实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和自主创新政策,对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推进结构调整和创新创业,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具有积极意义。各级国税机关务必树立大局 1 / 2

意识,充分认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的部署,办

公室、税政、征管、纳服、信息中心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抓好税收优惠政策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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