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23:36: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8.14.2 湿热可靠性试验 8.14.2.1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和环境条件与8.7.1湿热试验的试验方法和环境条件相同,但试验严酷等级如下:

高温温度55℃,试验周期分6、14、28天三种,由具体产品技术条件选定。 8.14.2.2 恢复

在试验结束后,切断加温加湿电源,打开试验箱(室)门,使试品在箱内恢复到大气环境条件,然后进行检测。 8.14.2.3 最后检测

漏电保护器一极突然通以1.25I?n的漏电电流,漏电保护器应能断开,试验时不测量分断时间,但对延时型漏电保护器要测量分断时间,并应在规定的延时时间加0.2s内分断。 8.15 验证抗电磁干扰性能

采用电子元件的漏电保护器,按GB998—82中第12章的规定进行抗干扰度试验。试验可以在常温下进行,试验时,漏电保护器应同时在电源侧接线端子上加额定电压,并通以额定漏电不动作电流I?no,试验过程中漏电保护器应不动作。 9 检验规则 9.1 检查和试验

漏电保护器的检查和试验主要分以下几种: a.型式试验; b.定期试验;

c.出厂试验:出厂试验分常规试验和出厂抽样试验。 9.2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的目的是验证给定型式的漏电保护器的设计和制造性能是否全面符合本标准以及具体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

型式试验是新产品研制单位或新试制投产的单位所必须进行的试验:型式试验只需要进行一次。但在生产过程中,零部件结构、制造工艺以及使用的原材料有更改时,如这些更改可能影响漏电保护器的工作性能,则应对型式试验的有关项目(或顺序)进行试验。 型式试验的项目列于表11,型式试验顺序及试品数量由具体产品技术条件规定。

表11 型式试验项目表 试 验 验证机械结构 验证动作特性 验证试验装置的性能 验证辅助电源中断时漏电保护器的性能* 验证温升 验证绝缘电阻和介电性能 验证在短路条件下漏电保护器的工作性能 条 款 8.2 8.3 8.4 8.5 8.6 8.7 8.8 验证过电流保护特性** 验证主电路中不导致误动作的过电流极限值 验证冲击电压作用下防止误动作的性能*** 验证机械和电气寿命 验证耐机械冲击振动性能 验证漏电保护器的可靠性 验证抗电磁干扰性能**** 8.9 8.10 8.11 8.12 8.13 8.14 8.15 * 该项试验仅适用于需要辅助电源的漏电保护器。 ** 该项试验仅适用于带过电流保护的漏电保护器。 *** 该项试验仅适用于脉冲电压不动作型漏电保护器。 **** 该项试验仅适用于带电子元件的漏电保护器。 9.3 定期试验

当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并进入稳定生产阶段后,为检查产品质量,应进行定期抽查试验(简称定期试验),具体产品技术条件应规定定期试验的项目(或顺序)及试品数量,定期试验每2~3年进行一次。 9.4 出厂试验

出厂试验应包括以下两种试验: 9.4.1 常规试验

常规试验是指产品出厂前制造厂必须在逐台产品上进行的试验和检查,其的是检查材料、工艺、装配上的缺陷。

常规试验可以在型式试验相同的条件下或经过验证认为是等效的条件下进行,并可采用等效或快速试验方法,常规试验的项目见附录A,等效试验方法和快速试验方法应在具体产品技术条件或有关的技术文件中规定。 9.4.2 出厂抽样试验

出厂抽样试验是指产品正式出厂前,制造厂所必须进行的抽样检查和试验。漏电保护器的出厂抽样检查和试验项目以及抽样的方法应在具体产品技术条件或有关技术文件中规定。 10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0.1 标志 10.1.1 标志的内容

每台漏电保护器必须在清晰易见的表面用不易消失的方法标志下列内容。标志不应位于螺钉、可拆卸的垫圈或其他可拆卸的零件上。 a.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b.型号名称(对延时型和脉冲电压不动作型应在名称中标明); c.产品编号或制造日期; d.额定电压; e.额定频率; f.额定电流;

g.额定漏电动作电流;

h.额定漏电不动作电流(当额定漏电不动作电流与本标准规定的优选值不同时); i.分断时间(可以只标志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n时的分断时间); j.延时时间(对延时型漏电保护器); k.额定短路接通分断能力;

l.额定限制短路电流(如果适用时),这时还应根据5.4的规定标出匹配的短路保护电器或短路保护电器的性能; m.使用位置(如有必要时);

n.辅助电源的类型,辅助电源额定电压(对需要辅助电源的漏电保护器应标明); o.安装类别和污染等级。

如果对于小型漏电保护器,要标志上述全部内容有困难时,至少应在漏电保护器安装后清晰易见的正面标志f.和g.两项,而a.、b.、d.、i.和k.项可以标志在漏电保护器的侧面,但在安装前必须看得见,其余内容可以写入制造厂随产品同时提供的样本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中。

在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中必须写明,漏电保护器对同时接触被保护电路两线所引起的触电危险,不能进行保护。

如果必须区别电源进出线端时,应用文字或符号标明(例如在接线端附近标志“电源”、“负载”)。

连接中性极的接线端和试验装置的操作按钮,应用文字或符号标明。 对于二极以上的漏电保护器,除非接线方法不会搞错,应该提供接线图。 对具有可开闭或不可开闭的中性极的漏电保护器应该提供内部电路的示意图。 10.1.2 为了简化标志,除了可以采用第3章规定的符号外,在标志中还可以采用下列简化符号: 安培 A 伏特 V 交流 ~ 直流 — 保护导线接线端子

电源接线端子 ↓(指向漏电保护器的箭头)

注:电源接线端子也可以用编号1、3、5、7来表示。 负载接线端子↓(离开漏电保护器的箭头)

注:负载接线端子也可以用编号2、4、6、8来表示。 中性极接线端子 N 试验装置的操作按钮 T

额定接通分断能力可在长方形线框内用不带符号A(安培)的安培数表示。 额定电流、额定电压和额定短路接通分断能力可以按下列形式标志:

16 3000 3000 16A 380V 或者380

即表示额定电压380V,额定电流16A,额定接通分断能力3000A的漏电保护器。 10.2 包装

10.2.1 漏电保护器的包装必须能防止其运输时受到损坏,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装箱单。

10.2.2 漏电保护器包装的标志应清楚整齐,并保证不因运输或贮存较久而模湖不清,标志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b.产品名称、型号; c.产品数量;

d.包装箱的外形尺寸及毛重; e.收货单位名称和地址;

f.标志“电器”、“小心轻放”、“切勿淋雨”、“切勿受潮”、“向上”和包装年月等字样或标志。

10.3 运输和贮存

漏电保护器的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 1497—85中10.5的规定。

附 录 A 常 规 试 验 (补 充 件)

本附录规定的试验是指产品在出厂前制造厂必须在逐台产品上进行的试验项目和检查项目,其目的是检查产品在材料、工艺和装配上的缺陷,以确保产品的安全使用和可靠运行。 A.1 本附录规定的试验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a.外观检查及手动操作试验; b.动作特性试验; c.试验装置的性能试验; d.过电流保护特性试验(适用时); e.工频耐压试验。 A.2 试验方法

A.2.1 外观检查及手动操作试验

检查漏电保护器的外观质量、铭牌标志、装配的零件是否符合产品图纸及关技术文件的要求。通过手动操作试验检查漏电保护器的操作机构,漏电保护器应能可靠地闭合和断开,机构操作灵活,无卡死和滑扣现象,动触头位置与操作部件或指示装置的指示位置一致。 A.2.2 动作特性试验

漏电保护器按正常使用条件安装,对漏电保护器的一极施加漏电电流,电流从小于0.2I?n逐渐增加至I?n,测量漏电保护器动作时的漏电电流值,漏电保护器应在I?n和I?n之间动作。该试验至少对漏电保护器的每极进行5次。试验可以在任何合适的电压下和环境温度下进行,但对漏电动作电流随环境温度变化有波动的漏电保护器,制造厂在常规试验时,可对试验电流值作修正,以保证漏电保护器在允许使用的环境温度范围内均能符合上述要

求。修正系数由制造厂在有关的技术文件中规定。 A.2.3 试验装置性能试验

漏电保护器按正常使用条件安装和接线,施加额定电压,操作试验装置10次,漏电保护器均应能可靠动作,试验装置的操作按钮应能自动复位。 A.2.4 过电流保护特性试验(适用时)

为缩短试验时间和简化试验方法,进行本试验时可以采用简化的等效试验方法。等效试验合格的产品如按8.9进行校核时必须符合5.3的规定。 等效试验方法由制造厂在产品技术文件中规定。 A.2.5 工频耐压试验

常规试验的工频耐压试验的试验电压和试验方法同7.2.5.2和8.7.3,但耐压试验前不进行湿热试验,试验时间可以缩短至1s。

注:对采用电子元件的漏电保护器,只在主触头闭合和断开时,对所有各极连在一起与框架之间进行试验,其余部位的工频耐压试验在抽样试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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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负责起草单位机械工业部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志达、周积刚、滕松林、顾月英、沈锡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