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安监管三〔2012〕145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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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冀安监管三?2012?145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23日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生产的最终产品(含副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步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发证的企业除外)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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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延期、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目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执行新的规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我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机关(以下简称实施机关)。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1)、首次申请的审批、核发;(2)、省属及省属以上企业、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变更;涉及(3)、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涉及(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省局委托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延期、变更)管理。市局不得将其受委托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原则上委托市局组织审查,省局酌情派人参加。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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