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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

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内司通[2012]4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2.04.19 【实施日期】2012.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司通〔2012〕47号)

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司法局,厅直属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的规定和司法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司法厅决定于5月开展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

各盟市司法局按照本《通知》要求负责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的检查考核工作。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在完成对本所(部)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考核和对本所(部)工作情况总结后,向盟市司法行政机关报送考核情况报告及相关材 1 / 4

料。各盟市司法局完成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检查考核工作后,要编制

本地区《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花名册》,注明考核结果,连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审核。

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年度检查考核由厅律师公证处按照本《通知》规定组织进行。

(一)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开展党建工作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包括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4、内部管理情况,包括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收案、收费、财务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建立和使用的情况;律师和辅助人员管理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管理分支机构的情况;对投诉本所和本所律师的查处情况;实习律师指导制度落实的情况;律师业务档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管理职责以及章程、合伙制度的落实的情况;律师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5、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7、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2 / 4

8、党支部建立情况和党建联络员派驻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提交的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表》;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3、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自评报告;

4、本所律师年度考核花名册(注明考核等次); 5、年度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6、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的证明材料; 7、对投诉本所和本所律师查处情况的材料; 8、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档案管理制度的材料;

9、对实习人员思想教育、执业指导、技能训练等证明材料; 10、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建立和使用的证明材料;

11、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12、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1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14、建立独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的证明材料,无党员律师事务所派驻党建联络员的批文。

(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的等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 “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1、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能够遵守宪法 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