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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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附件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诊疗科目 01.预防保健科 02.全科医疗科 03.内科 03.01呼吸内科专业 03.02消化内科专业 03.03神经内科专业 03.4心血管内科专业 03.5血液内科专业 03.6肾病学专业 03.7内分泌专业 03.8免疫学专业 03.9变态反应专业 03.10老年病专业 03.11其他 04.01普通外科专业 04.02神经外科专业 04.03骨科专业 04.04泌尿外科专业 04.05胸外科专业 04.06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7烧伤科专业 04.08整形外科专业 04.09其他 05.01妇科专业 05.02产科专业 05.03计划生育专业 05.04优生学专业 05.05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5.06其他 06.01青春期保健专业 06.02围产期保健专业 06.03更年期保健专业 06.04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6.05妇女营养专业 06.06其他 07.01新生儿专业 07.02小儿传染病专业 07.03小儿消化专业 07.04小儿呼吸专业 07.05小儿心脏病专业 07.06小儿肾病专业 07.07小儿血液病专业 07.08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07.09小儿内分泌专业 07.10小儿遗传病专业 07.11小儿免疫专业 07.12其他 08.01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08.02小儿骨科专业 08.03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08.04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08.05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08.06其他 09.01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09.02儿童营养专业 09.03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09.04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09.05儿童康复专业 09.06其他 11.01耳科专业 11.02鼻科专业 11.03咽喉科专业 11.04其他 12.01口腔内科专业 12.02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12.03正畸专业 12.04口腔修复专业 12.05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12.06其他 13.01皮肤病专业 13.02性传播疾病专业 13.03其他 15.01精神病专业 15.02精神卫生专业 15.03药物依赖专业 15.04精神康复专业 15.05社区防治专业 15.06临床心理专业 15.07司法精神专业 15.08其他 16.01肠道传染病专业 16.02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16.03肝炎专业 16.04虫媒传染病专业 16.05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16.06蠕虫病专业 16.07其它 04.外科 05.妇产科 06.妇女保健科 07.儿科 08.小儿外科 09.儿童保健科 10.眼科 11.耳鼻咽喉科 12.口腔科 13皮肤科 14.医疗美容科 15.精神科 16.传染科 17.结核病科 18.地方病科 19.肿瘤科 20.急诊医学科 21.康复医学科 22.运动医学科 23.职业病科 24.临终关怀科 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26.麻醉科 30.医学检验科 23.01职业中毒专业 23.02尘肺专业 23.03放射病专业 23.04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23.05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23.06其他 30.01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30.02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30.03临床生化检验专业 30.04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30.05其他 32.01 X线诊断专业 32.02 CT诊断专业 32.03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32.04核医学专业 32.05超声诊断专业 32.06心电诊断专业 32.07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32.08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32.09介入放射学专业 32.10放射治疗专业 32.11其他 50.01内科专业 50.02外科专业 50.03妇产科专业 50.04儿科专业 50.05皮肤科专业 50.06眼科专业 50.07耳鼻咽喉科专业 50.08口腔科专业 50.09肿瘤科专业 50.10骨伤科专业 50.11肛肠科专业 50.12老年病科专业 50.13针灸科专业 50.14推拿科专业 50.15康复医学专业 50.16急诊科专业 50.17预防保健科专业 50.18其他 51.01维吾尔医学 51.02藏医学 51.03蒙医学 51.04彝医学 51.05傣医学 51.06其他 31.病理科 32.医学影像科 50.中医科 51.民族医学科 52.中西医结合科 附录2 《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二、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 三、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 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 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 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 四、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 1.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表中已列出全部诊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内以划“√”方式填报。 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病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 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科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

八、名词释义与注释

01.预防保健科: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02.全科医疗科: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08.小儿外科: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填报本科目。 23.职业病科: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综合医院经批准设职业病科的,不需再填二级科目。

32.09介入放射学专业: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治疗的,均应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中申报本科目。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二级科目,增补若干项目。

一、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增补诊疗科目外科(04.)普通外科专业(04.01)下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泌尿外科专业(04.04)下肾脏移植项目,胸外科专业(04.05)下肺脏移植项目,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下心脏移植项目。

二、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和专家建议,诊

疗科目医学检验科(30.)下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3)修订为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3);增补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

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04.外科

04.01普通外科专业 04.01.01肝脏移植项目 04.01.02胰腺移植项目 04.01.03小肠移植项目 04.02神经外科专业 04.03骨科专业

04.04泌尿外科专业 04.04.01肾脏移植项目 04.05胸外科专业 04.05.01肺脏移植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