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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互联网 【发文字号】法释[2013]26号
【修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修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3.11.21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9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6 1 / 2
号)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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