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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之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作者:沈丽 薛罗萍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
【关键词】商法;保障交易;安全原则民商法的发展历程,究其对交易安全保护的不同态度,可分为两个阶段,19世纪中叶以前,民商法注重对静的安全之保护,而19世纪末至今,民商法转而注重对动的交易安全的保护。伴随着善意取得、表见代理、公示公信、无因化等制度的出现,现代民商法越来越“由意思倾向于信赖,由内心倾向于外形,由主观倾向于客观,由表意人本位倾向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本位……”,从而呈现出“由静到动”的基本走势,交易安全已成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价值关怀。保障交易安全原则成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一、保障交易安全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霍布斯说过“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安全”,交易安全是与静的安全相对应的动的安全,(“静的安全”是对本来享有的利益加以保护,“动的安全”是对取得利益的合法活动加以保护)是一种行为安全,而非结果安全;交易安全是交易主体的合理信赖利益的保护;交易安全为交易行为本身的安全,表现为行为自身的有效性。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交易安全与内部安全、国家安全紧密联系,但作为一种行为安全主要表现为外部安全。外部安全即交易的安全,表现为强制主义、公示主义、要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一)强制主义
又称为干预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于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二)公示主义
是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我国商法为保障交易安全,采公示主义规定者颇多。(三)要示主义
强调商事交易的形式依照法律的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加以变更。我国商法对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票据、保险合同、提单、仓单等重要的商事文书,大都规定了法定必载事项和相应的格式,以避免当事人在重大问题上的疏漏。(四)外观主义
是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在德国称为外观法理,在日本称为外观主义,在英、美则称为禁止反言原则。依外观主义,按照外观主义,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以意思表示为准,意思表示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假若允许当事人以外观表示与真意不符而撤消商事行为,则显然不利于交易关系之稳固,从而造成交易的不安全性。商法中的外观主义以票据法中的外观解释最为典型。例如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依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14条第3款又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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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②(五)严格责任主义
是指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不仅仅局限于契约法上的严格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行为法上的无过错责任。例如,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①二、保障交易安全原则成为商法基本原则的理由
提起商,人们就会联想到营利,商法从它诞生那天起就烙上了谋利、求赢、趋财的印痕,反映了“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经济价值规律,讲求交易价值,谋求投资回报,实现利润最大化,以营利为其本质特征,商事关系就是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商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最根本的原因是商事行为的营利性,营利要追求效率,讲究赚钱,效率是本质要求决定了在营利性财产关系中重视流转,而民法更注重公平。商法的公平虽不同于民法,但商法不是单纯地只讲营利。商法只是鼓励和保护通过正当交易手段和合法投资途径去获取经济利益和商业利润,崇尚诚实信用之交易原则。通过不正当竞争或非法手段的营利,商法是不允许的,商法是利己法、营利法,但决不是损人法、投机法。商事行为要求冒险,在法律框架下冒险追逐利润,而不在乎其行为对别人造成的后果是否公平。因此确保商事交易的效率是商法最基本的原则,保障商事交易安全正是确保商事交易效率所要求的。
经济发展的高效率只有在安全的环境下发生,和平安定的国家的经济发展肯定优越于动荡不安的战乱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比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的大宗交易远多于发展中国家,是因为发达国家能提供更安全的交易环境,因此,商事交易的高效率要求交易安全的保障。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现代商事活动中,交易手段愈益复杂,交易标的愈益巨大,交易频率愈益加快,交易范围愈益扩大,交易风险增加,交易的安全性也就愈益突出与重要。② 此外,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说明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一)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保障商事交易安全是法律原则,是确定法律制度、规范的依据,不是制度、规范本身,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以商法中大量的具体条文为基本构架,而又凌驾于具体条文之上,成为制定和实施商事法律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
(二)保障商事交易安全是基本原则,全局性而非局部性的原则,在生效领域上具有完全性。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破产法、保险法都贯穿了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