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20:16: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9.2.16 用氮气作气源进行浓相输送充装珠光砂作业时,应严防氮气窒息。 9.2.17 多台空分装置管道相连时,检修的空分装置应与其它空分装置可靠隔离。 9.3 空压机、氧压机、氮压机
9.3.1 空压机、氧压机、氮压机在检修时应划出一定的检修范围,并设警示标志,与检修无关人员不准入内。
9.3.2 压缩机检修时,严防异物进入或遗留在设备内。检修后应彻底清理。 9.3.3 压缩机检修时,对运转部位、气封、油封应进行严格检查,氧压机油封不准有泄漏,保证各部间隙达到要求,不准超出公差。
9.3.4 在压缩机主机进行检修时,对配套的温度计、压力表、轴位移、振动表、防喘振等安全保护联锁装置,应同时进行检查或检修。
9.3.5 压缩机检修时,应对润滑油系统进行严格的检修,检修后还应进行清扫和调试。 9.3.6 气缸用油润滑的活塞式空压机,检修时应将气缸内、吸排气阀及管道系统的积碳清理干净。
9.3.7 氧压机与氧气接触部位检修时,工具、吊具、工作服等严禁沾染油脂。检修完毕后,与氧气接触部位应进行脱脂,用紫外线灯等方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安装或扣盖。
9.4 膨胀机
9.4.1 透平膨胀机转子检修后,应对转子做动平衡试验。
9.4.2 对风机制动的膨胀机,在检修中应对空气过滤网进行检查清洗,并调试制动蝶阀平衡锤。
9.4.3 透平膨胀机入口前的快速切断阀、进口导叶及其执行机构、增压端的回流阀应随主机同时进行检修,保证其动作迅速、灵敏、防飞车联锁装置可靠。
9.4.4 透平膨胀机的密封气调压阀、密封气管道系统应随主机同时进行检修调整,确保密封气系统可靠,防止润滑油进入透平端或增压端。
9.4.5 活塞式膨胀机检修时,应检查或检修防飞车装置。
9.4.6 膨胀机膨胀侧、增压透平膨胀机的增压侧的零部件应严格脱脂,防止油脂带入管道及塔内。
9.4.7 膨胀机检修还应遵守9.3.2~9.3.5的规定。 9.5 低温液体泵
9.5.1 低温液体泵应按照设备操作说明书或技术操作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修。 9.5.2 低温液体泵检修前,应先对设备加热至常温。
9.5.3 低温液体泵检修时,应对轴承温度、密封气压力、出口压力、气化后气体温度等安全保护联锁装置同时检修调试。
9.5.4 低温液体泵检修时,应清除已使用过的油脂,再按规定加入适量的新油脂。液体泵所选用的油脂应为专用的高、低温润滑脂。
9.5.5 低温液体泵检修时应禁油,液氧泵的检修还应遵守9.3.2、9.3.3和9.3.7的规定。
9.6 氮气、氩气和稀有气体系统
9.6.1 人员进入氮气、氩气及稀有气体容器检修前,应切断气源,堵好盲板,分析内部含氧量不低于19.5%。
9.6.2 氩净化系统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经吹扫和用氮气置换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6.3 氪、氙系统富氧部分检修应禁油脂,投用前应严格脱脂。 9.7 氢气系统
9.7.1 进入氢气站的检修人员不应穿化纤工作服与带钉鞋,严禁带入火种。施工中不应随意敲击设备,检修人员应使用铜质工具,不应随意触动运行设备,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间应采取隔离措施。
9.7.2 氢气系统停运后,应切断电源,对地放电,用盲板切实隔断与运行设备的联系,经氮气置换合格后,方可进行检修。
9.7.3 电解槽拆卸使用的钢制工具仅限于设备的松紧,严禁进行敲打或冲击式松紧,如需要时应垫用紫铜板。
9.7.4 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在动火作业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至取样分析含氢量小于0.4%后方可进行作业。运行设备旁严禁动火。
9.7.5 检修氢压机设备的零部件,应进行清洗处理,严防杂质混入设备内部。检修后应先用氮气试车。
9.7.6 制氢系统开车前,应先用氮气置换系统内的空气,经分析合格,并且检查电极的接线是否正确,对地电阻应大于1 MΩ。
9.7.7 检修人员与碱液接触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同时在现场备有浓度为2%~3%的硼酸水溶液。
9.7.8 氢气管道的安装及焊接应符合GB 50235和GB 50236中的有关规定。 9.7.9 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等,检修后应按GB50177的有关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和泄漏量试验,试验介质用空气或氮气。
10 氧气使用 10.1 管道氧气使用
10.1.1 供氧管网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禁止随意增设氧气用户或用点。 10.1.2 连续使用或小时用氧量较大的用户,宜采用管道输送。
10.1.3 根据用户使用要求,宜设置相应的氧气调节装置。调节阀前宜设置可定期清洗的过滤器。
10.1.4 开启和关闭氧气阀门应按规定程序操作,严格执行8.7.1的有关规定。氧气快速
切断阀不宜快开。
10.1.5 高炉使用富氧时,在连接鼓风机管道之前的氧气管道上应设快速切断阀,吹氧压力应能远距离控制。
正常送氧时,高炉风机后富氧的氧气管道上应设逆止阀,氧气压力应大于冷风压力0.1 MPa,低到接近该值时,应及时通知供氧单位。小于该值时,应停止供氧;高炉风机前富氧的,应设高炉风机停机断氧的联锁装置和充氮保护措施。
当风中含氧超过规定值、热风系统漏风、风口被堵时,应停止加氧。 当鼓风系统检修时,应关闭供氧阀门,并加堵盲板。
10.1.6 炼钢供氧及氧气调节系统应满足工艺要求。炼钢用氧,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氧气调节装置应设置必要的流量、压力监测、自动控制系统、安全联锁、快速切断保护系统。
b) 氧气压力低于规定值,吹氧管应自动提升并发出声光信号;当氧枪(副枪)插进炉口一定距离与提出炉口一定距离时,氧气切断阀能自动开启或关闭。
c) 氧气放散阀及放散管口应避开热源和散发火花位置,严格防止放散管内积存炉渣、粉尘等杂质。
d) 新氧枪投用前,应对冷却管层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2.5倍,并对连接胶管、管子、管件进行脱脂除油、脱水。
e) 当氧气压力、炉口氮封压力、压缩空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汽化冷却水装置和吹氧管漏;转炉烟罩严重漏水;转炉水冷炉口无水或冒水蒸气;氧枪粘枪超重或提不出;密封圈、氧压表、氧流量计、高压水压力表、水出口温度计等仪表失灵时,应停止吹氧。
f) 密切注视吹氧开始到吹氧结束的全过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检查处理。 10.1.7 使用氧气与其他各类物质进行氧化反应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定期对供氧系统的易泄漏的部位进行查漏,严禁氧气泄漏后与各种油污、易燃、易爆物品直接接触。
b) 氧化反应器上应装有防爆膜,爆破压力符合设计要求,应定期检查、更换。 c) 在进入反应器之前的氧管道和其他气体管道、油管道上,应安装逆止阀和快速切断阀或安装止逆水封。逆止阀和快速切断阀应动作灵敏、可靠,止逆水封结构和水封高度应满足氧气、煤气的压力要求,水封不能断水,应保持溢流状态。
d) 在进入反应器前的管道及其它物流管道上,应安装压力表,并设压力报警联锁装置。
e) 气化炉、反应器等使用氧气设备宜设有燃气及其他气体中的含氧自动分析仪,同时应定时进行人工手动分析,与仪表对照,发现疑点应连续进行人工分析,到消除疑点为止。
f) 溶剂生产中,氧化塔内应选择合适的填料,使塔内的气液分布均匀,保证氧化反应顺利进行。
g) 重油气化制煤气操作中,应严格控制氧与重油投入量的比例。在生产调节负荷时,应遵守“加量先加油,减量先减氧”的原则。
h) 在化学纤维生产中,氧化反应器投产前应分析其中含氧量,当含氧量低于 0.5%时,方可开车生产。配料要按配方进行,投料要按规定次序。对氧气参加的原料配比更应严格控制,使之控制在爆炸极限之外。
10.2 氧气和相关气体气瓶的储运与使用 10.2.1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氧气瓶不准与其它气瓶混放,好、坏、空、实瓶应分别存放;
b) 存放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出通道。气瓶立放时,应设有防倒装置。卧放时,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堆放气瓶不宜超过五层;
c)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GB 50016的有关规定;
d) 仓库内不准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冬天采暖只准用水暖或低压蒸汽方式。
10.2.2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a) 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b) 应配戴好瓶帽、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c) 气瓶吊装必须采用防滑落的专用器具进行;
d)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准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准与氧气瓶一起运输;
e) 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卧放时,头部朝向一方,垛高不准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f) 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g) 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准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准同时离开;
h) 沾染油脂的运输工具,不准装运氧气瓶。 10.2.3 气瓶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气瓶的颜色和标记应严格执行GB 7144的规定,不准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严禁改装气瓶;
b)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c)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准靠近热源,距明火10 m以外; d) 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严禁敲击、碰撞;
e) 夏季应防止曝晒;冬季气瓶阀冻结,严禁用明火烘烤;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f) 瓶内气体不准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
MPa;
g)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场合,使用设备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h) 与气瓶连接的接头、管道、阀门、减压装置,应采用铜合金制造,使用前必须严格检查,严禁沾染油污、油脂和溶剂,内部不准积存锈渣、焊渣及其它机械杂质;
i) 减压装置前后应设置压力表,气流速度不应大于规定流速,用氧量较大时可采用汇流排,汇流排上应有向室外排放的放散管线及阀门。氧气汇流排充装管应采用紫铜管或金属软管;
j) 割炬使用的氧气胶管应是专用耐压胶管。胶管在使用中,严防损坏、热烧伤、化学腐蚀;
k) 氧焊、气割作业时,火源与氧气瓶的间距必须大于10 m。
10.2.4 氮气、氢气和氩气以及其它稀有气体充装、存放、运输、使用,应按10.2.1~10.2.3的有关规定执行,还应符合GB 4962的有关规定。
a) 氢气瓶在存放、使用过程中严禁泄漏,其周围严禁烟火。仓库内气瓶存放的数量不能超过规定值。氢气瓶库应采取必要的通风换气措施。
b) 稀有气体气瓶的存放、使用过程中,应与氧气严格区分。它们之间应分库保管、分开使用,严格防止用相关气体的气瓶充当氧气瓶使用。
10.3 液氧的使用
10.3.1 各个用户对液氧的使用,应建立完善的《技术操作规程》。 10.3.2 液氧气化装置严禁采用明火或电加热气化。
10.3.3 液氧罐投用前,应按要求对系统进行试压、脱脂并用无油的干燥氮气进行吹扫,当罐内气体露点不高于-45℃时,方可投入使用。
10.3.4 采用多级液氧泵增压时,液氧泵周围应建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墙,电气开关应安装在墙外。
a) 泵体密封气应采用干燥、无油的氮气。密封气压力和流量应严格控制,满足设计要求。
b) 泵轴承的润滑脂应按设备技术性能要求选择,采用耐高低温、不易燃烧的润滑脂。 c) 液氧泵停车后和再启动前,应用常温、干燥、无油的氮气进行吹扫;起动前,经过充分预冷,盘车检查、确认无异常现象后,方可启动。
10.3.5 应严格监控液氧气化器后的氧气温度不应低于-10℃。
10.3.6 液体加压前的管道上应安装切断阀、安全阀、排液阀,加压后的管道上应设有止回阀。
10.3.7 液氧排放口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质及一切杂物。液氧排放口附近地面不应使用含有易燃、易爆的材料(加沥青等)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