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5:45: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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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9?1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 日 关于“三旧”改

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确保我省“三旧”改造工作有序推进,现就“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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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经上一级政府同意也可组织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实施计划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旧”改造规划为期5年,分年度实施。年度实施计划依据“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见附件1。 二、改变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性质 对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该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且符合城乡规划。 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人员同意。 已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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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制订改造方案。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

订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1.基本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积,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具体范围、面积,用地发生的时间及涉及的所有权人,土地确权、登记情况。有继续保留自居自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还需明确其范围、面积。 2.规划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3.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土地用途、面积、已使用年限,地上建筑物的面积、容积率,土地产出率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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