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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

【法规类别】期刊

【发文字号】新出报刊[1999]242号

【失效依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9.03.17 【实施日期】1999.03.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 (1999年3月17日 新出报刊[1999]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各人民团体期刊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近三年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及我署《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新出期(1997)118号)精神,对全国期刊出版业的散滥状况进行了治理,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国期刊的品种、结构、数量以及登记项目都有相应的变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 / 5

新闻出版署决定在1999年4月至5月期间,进行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期刊核验

(一)核验范围。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含解放军系列、高校学报系列、信息参考系列、报刊复印资料系列、公报政报系列、年鉴系列的期刊)。 (二)核验原则。由于这次核验是在治理期间进行的,所以,应以中央“两办”37号文件为指针,按照我署118号文件及《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体现从严治理、调整结构、停一办一的原则。凡属在这次核验中停办的期刊,指标归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使用。由于1997年、1998年两个年度我署没有统一安排期刊年检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核验办法。 (三)核验要求。有下列情况的期刊,应予以缓验或停办。

1、属于《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情况的以及违反其他有关期刊管理的法规、规章的应予以缓验。即:

(1)一般违反期刊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版本记录不完整,不按时缴送样刊的; (2)虽不完全符合规定的办刊条件,但可改进加强后继续办刊的; (3)期刊不能正常出版,但未超过规定期限的;

(4)期刊社主要负责人达不到《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要求的;

(5)企业名义上协办期刊,而实际上已介入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的;

(6)除少数民族文字版以外的其他类别期刊一号多版的,或副标识、要目大于刊名的。 2、属于《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三款情况的,应予以停办。即: (1)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不能履行职责,不符合办刊条件的; (2)超过规定期限不能出刊或不能正常出刊的; 2 / 5

(3)无正当理由,超过本地核验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办理核验的;

(4)违反办刊宗旨出刊造成严重后果,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连续违反办刊宗旨出刊三期以上的;

(5)不按登记的期刊名称出刊的;

(6)前一次年度核验属缓验,至今仍无大的改进的。

3、属于署发118号文件第二条第六款有关情况的,虽经采取行政管理措施但仍无明显改进的,也应予以停办。即: (1)刊载有严重政治错误文章的;

(2)擅自发表未按规定送审的稿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内容格调低下,宣扬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的; (4)“挂靠”办刊的; (5)期刊由个人承包的; (6)卖刊号或出卖版面的;

(7)刊登虚假信息给社会和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8)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记者站、社外编辑部,在出版和经营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的;

(9)连续两次被定为三级期刊的;

(10)除科技期刊、社科学术理论类期刊、特殊系列期刊外,其他类别期刊期发行量不足三千册的;

(11)利用非正常手段强行征订、摊派发行的。

(四)因国务院机构调整,期刊的主办及主管单位变动较大。为简化工作程序,在此次期刊核验中一并解决。凡是国务院各部委因机构调整而变更期刊主管及主办单位名称的,由期刊的主管单位统一认定,并出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件的复印件,报期刊所在 3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