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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电建质监〔2005〕57号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
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
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职责,规范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总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1994年9月印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典型大纲》进行了修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完成了修订工作。现印发审定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共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火电、送变电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
修订 说 明
原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于2001年11月,委托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组织河北、山西、天津和内蒙古等五个电务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于1994年9月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修订,使其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适应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化改革的要求。
原94年版“质监大纲”颁发执行十多年来,在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推动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从而全面提高工程投产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订工作是以94年版“质监大纲”为基础,本着在继续做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基础上,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的原则进行的。本次修订增加了《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目的是,针对工程特点,向各责任主体宣讲质量监督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监检工作计划,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地开展监检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因“火电工程首次监检大纲”具有一定的通用性,送变电工程可参照执行,不再另行编制。
“质监大纲”修订过程中,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公司及全国各质监中心站发送了征求意见稿。对收集的意见整理并再次补充、修改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2005年6月14日至15日,在北京组织来自各大发电公司和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的代表共46人,对《火电、送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了正式审查。根据审查会议纪 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本“质监大纲”。
本“质监大纲”共分11 个阶段性监纲,适用于200MW及以上火电工程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送变电工程。低于上述等级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质监大纲”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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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主持单位、修订及审核人员
主 持 单 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审 核:孙偑京 杨建平 刘 博 李柱根 武英利 安贵阳 宏 峰 执 笔:于乃康 赵人豪 刘恩蔚 史有荣 参加修订人员:李国俊 熊海舟
刘守桂 常 敏 祝伦生
丁瑞明 齐福生 袁玉禄 刘 福
高德荣 王 惠 霍 睿
李庆华 郝志刚 马惠民 徐学华 荣文广 李继海 孙振江 陈志宏 李人强
张大力 吕 东 李 杰
张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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