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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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危险源管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9]45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21 【实施日期】2009.03.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南京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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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范围、危险物质的品名及临界量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及《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综合确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加强监测预警装备、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与废弃化学品相关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质监、卫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应当及时互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2 / 4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单位全面负责、落实动态监控,属地分级监管、联网监测预警”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监控全面负责。其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按危险物质临界量的倍数确定等级。具体划分为以下四级: (一)临界量以上5倍以下的为四级重大危险源。 (二)临界量5倍以上10倍以下的为三级重大危险源。 (三)临界量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为二级重大危险源。 (四)临界量15倍以上的为一级重大危险源。

本条所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锅炉、矿山、尾矿库暂不划分等级。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负责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控情况(报告内容见附页表格),并通报属地公安机关。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中央、省属驻宁企业及市管企业(集团)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