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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2014)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 反映附注中的信息。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一套完整的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 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 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 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 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 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 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 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 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 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 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 变动应当分别列示。本准则还对附注至少披露的信息进行了规范。
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及应用指南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财 务报表格式。企业如存在特殊项目或特殊行业企业确有特别需要的,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 在本应用指南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
二、关于适用范围
本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
表。在遵循本准则的基础上,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
合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32 号——中期财务报 告》,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 自行决定是否编制中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比,除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披露 可适当简化外,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如果编制的话)的 格式和内容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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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务报表组成部分来看,本准则主要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报和 附注的披露进行了规范,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 但是本准则对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同样适用于现金流量表的列报。 本准则对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原则性和框架性的规定,是企业列报财务报表的最低要求,企 业还应当同时遵循其他会计准则中规定的特殊列报要求。
三、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一)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 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作出声明,只有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规定时,财务报表 才应当被称为“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同时,企业不应以在附注中披露代替对交易和事项的确 认和计量,也就是说,企业采用的不恰当的会计政策,不得通过在附注中披露等其他形式予以更 正,企业应当对交易和事项进行正确的确认和计量。
此外,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 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二)列报基础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持续经营是会计的基本前提,也是 会计确认、计量及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全面评估企 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企业管理层在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时,应当利用其所有可获得的信 息,评估涵盖的期间应包括企业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至少 12 个月,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宏观政 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 经营政策的意向等。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 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影响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企业在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时应当结合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如果企业过去每年
都有可观的净利润,并且易于获取所需的财务资源,则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易于判断,这表明 企业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而无需进行详细的分析。反之,如果企业过去多 年有亏损的记录等情况,则需要通过考虑更加广泛的,相关因素来作出评价,比如目前和预期未 来的获利能力、债务清偿计划、替代融资的潜在来源等。
企业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通常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1)企业已在当期进行清 算或停止营业;(2)企业已经正式决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3)企业已确 定在当期或下一个会计期间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而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企业处于非 持续经营状态时,应当采用清算价值等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比如破产企业的资产采用可变现 净值计量、负债按照其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等。在非持续经营情况下,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声明财 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权责发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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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准则规定,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其他财务 报表。在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的情况下,当项目符合基本准则中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 时,企业就应当确认相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加以反映。
(四)列报的一致性
可比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质量要求,目的是使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 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 随意变更。这一要求不仅只针对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名称,还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分类、排列顺序 等方面。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1)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 列报;(2)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企业变更财务报表项目列报的,应当 根据本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列报的比较信息。
(五)依据重要性原则单独或汇总列报项目
关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是单独列报还是汇总列报,应当依据重要性原则来判断。总的原则是, 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具有重要性,则可将其与其他项目汇总列报;如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 报。企业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1.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一般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是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以
汇总列报。比如,存货和固定资产在性质上和功能上都有本质差别,必须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上单
独列报。
2.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一般可以汇总列报,但是对其具有重要性的类别应该单独列报。 比如,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项目在性质上类似,均通过生产过程形成企业的产品存货,因此可 以汇总列报,汇总之后的类别统称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 3. 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还适用于附注。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在这 种情况下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比如,对某制造业企业而言,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项 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汇总列示,但是鉴于其对 该制造业企业的重要性,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4.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企业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 报的项目,企业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重要性是判断财务报表项目是否单独列报的重要标准。本准则规定,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 下,如果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则该项目就具有重要 性。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一方面,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另一方面,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 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企业对于各个项目的重要性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 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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