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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2:36:5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62.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63.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律师发现案件审理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应向法庭提出异议。

64.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65.两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多名律师出庭的,辩护律师应按指控被告人的顺序依次就座。

66.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代为申请回避,说明理由。

67.法庭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核对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68.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各方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并做好发问的准备。

69.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

70.公诉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或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服从法庭的决定。

71.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以进行争辩。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发问的内容或方式。

72.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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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证言前后是否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控诉方通知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73.对控诉方申请通知出庭的鉴定人及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鉴定人的资格;

?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74.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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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本规程第73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开展辩论。

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到庭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或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75.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物证的真伪; ?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76.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书证的来源; ?书证是否为原件; ?书证的真伪; ?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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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77.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本规程第73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证言或证据目录以外的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78.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周围的环境; ?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播放视听资料设备的状况; ?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视听资料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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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在控诉方举证完毕后,经审判长批准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出示本方证据。

80.辩护律师出示证据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来源; ?证据取得程序的合法; ?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证据的关联性。

对本方出示的证据,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81.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82.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83.对每项指控事实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

84.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的情况时,应及时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

85.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86.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87.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88.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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