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要点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9 14:30:3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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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 法的概念:广义与狭义之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2、 法律规范:规范分为:技术规范与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一种。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

3个要素组成。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就是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主要内容;制裁是指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3、 法的本质: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体现在3个方面:1)意志内容一般性2)意志内容客观性3)意志内容

统一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4、 法的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属人注意、属地主义、二者相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

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2)关于地域的效力:全国范围、局部地区、超出国境;3)关于时间效力:公布之日、另行规定生效日期:2002年6月29日发布安全法,2002年11月1日生效、到达一定期限时候生效。 5、 法的特征:1)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指定的:须经3次常委会议(所谓“三读”)方

能表决3)具有国家强制性4)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6、 法的分类:1)创立和表现形式: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2)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

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3)内容和效力强弱分类: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律4)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7、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涉及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

法3个方面,主要包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社会主义发的适用等内容。

8、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2)合理行政:应当遵守

公平公开的原则;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目的,采取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3)程序正当: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救济权;4)高效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6)权责统一。

9、 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1)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法律监督包括人民监督和专门机关的监督。2)专指社会

主义的法律、制度3)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 10、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

心是依法办事。 11、 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和

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 12、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原则: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公民

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1、 安全生产的含义: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是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着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

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2、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包括: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和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 3、 《安全生产法》立法的重要意义: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

设2)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3)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5)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6)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7)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8)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4、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

样性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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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法律是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

最高层级如:《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相关法律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在同一层级的法律效力上,可分为普通法如:《安全生产法》和特殊法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3)法的内容上分为:综合性法如《安全生产法》和单行法,如《矿山安全法》。

6、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并于20002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党中央领导下的一部“生命法”。+ 7、 《安全生产法》:以“三个代表”与“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以及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指导,确立了

安全生产的7项基本法律制度,明确了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8、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统一的原则4)社会监

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安全生产法》设定了11种行政处罚,有11条规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法 1、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2、立法目的: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安全生产人人有责。2)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4)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法律的基本功能就是制裁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3、《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

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5、除了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原有特殊规定以外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都要使用《安全生产法》。 6、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六先”:1)安全意识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3)安全责任在先4)建章立制在先5)隐患预防在先6)监督执法在先。

7、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照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8、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3)保证本单位的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6)及时如实的回报生产安全事故。

10、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导致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20万元的罚款;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以2-20万元处罚,5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无效,处以2-10万元罚款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组织抢险或者逃匿,给以降职撤职处分,对逃逸给以15日以下拘留,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1、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2、《安法》赋予工会权利:1)对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人员合法权益有权要求纠正2)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建议,研究答复3)危机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立即作出处理4)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3、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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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九条:国务院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

15、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特征:1)独立性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性。

16、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范围: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开办、建设、生产经营和政府监管过程。

17、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8、生产安全事故分类:按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类: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3个内容。

19、事故责任主体: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按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划分: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20、法律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人员、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21、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安全标准是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 22、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23、第十五条:国家队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形: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实物;晋升职务。

24、生产经营单位: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2)个体工商户:雇工6人以下3)公民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2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班组长、岗位工人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6、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1)按公司法成立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资金2)非公司制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3)个人投资并有他人管理的,有投资人即股东决定。

27、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导致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20万元的罚款。

28、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1)19条1款:矿山、建筑单位、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上述以外300人以上应当设置或配备,300人以下可不设,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或委托。 2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矿山、建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认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30、安全培训的要求: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生产知识、事故应急救援和撤离知识)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应知应会”) 31、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 1)可行性研究2)初步设计3)施工:4)试生产5)竣工验收6)投产使用

32、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33、第二十八条: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4、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检测作好记录,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