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2/8 0:44:0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论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
作者:武英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
【摘要】刑事简易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设立和适用,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大进步,一方面提高了审判效率,另一方面使审判程序显得更为合理,更加科学。不过由于各种原因,简易程序适用的效果与立法初衷还存在一定差距,存在一定不足。文章简述目前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立法;完善
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在减少法院积案、减轻当事人诉累等诸多方面均产生了不可低估的积极效果,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刑事犯罪率与日俱增,刑事审判面临的效率问题日益突出,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通过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分析和,探究其在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立足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建议,以适应我国国情的发展。一、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现状
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直至1996年,只有普通刑事审判程序一种审判模式。经过对西方审判方式的长期分析论证,结合我国的现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规定了刑事审判简易程序。[2]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章第一审程序中的第三节专门对简易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对如何实施刑事简易程序作了详细的司法解释,使简易程序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成为一种常例,截至2010年,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我国已实行满二十三年,为我国刑事审判的高效进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及在实践中的运用进行科学的分析评价,查找不足和需改进之处,以使其更加完善。
设立建议程序有多重功用,可以把案件按照繁简程度分离开来,这样案件积压量减少,案件的诉讼效率得到明显提高,案件的审理结案周期缩短。不过,我国的简易程序在设立后,发展还不完善,存在一定的难题,一是类型单一,没有进一步扩充,这让简易程序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功能方面施展不全面;二是地位悬殊,简易程序中被告人处于一种非主动、“被审判”的从属地位,而主导地位由国家机关牢牢控制,导致职权主义色彩浓厚。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建议
在明确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现状和缺陷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吸收国外简易程序中有益经验,笔者立足于现有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种类少,适用范围较小,又有很多限制性规定,因此必须扩大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必须明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狭窄需要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扩大,但并不代表要对其放松界定。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三年以下”是宣告刑,不是法定刑,这是不确切的,应该明确为法定刑。(二)笔者认为对可能判处5年,甚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对主要事实不予否认的,均可纳入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使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更加科学化。(二)赋予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
因为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程序的简化,简易程序的设立就意味着被告人不可能得到太多的程序保障,这其中隐含着误判和错判的风险。所以,在使用简易程序前应当遵循被告人意愿,给被告人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其自住选择是否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由此,在公诉案件的起诉状中,应该清晰指出简易程序的特点和潜在的风险;自诉案件中也应对上述内容加以仔细说明,在审理前要尊重被告人的自主意愿,让他们充分行使简易程序的选择权。(三)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简易审判
在笔者看来,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应该有公诉人出庭,这很有必要。若公诉人不出庭,那么法官就会处于控、审兼备的地位,控、审不分离,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一身两职,境地尴尬,对被告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利益极易受损。当然,在简易程序设计上,为了体现简易程序追求司法效率的价值,可以让公诉人直接宣读书面材料,而不是像普通程序中对被告人、证人等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当庭的询问或讯问。(四)完善被告人的辩护权 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要想真正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就必须要满足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正和效率的司法价值追求。笔者认为:首先,简易程序的进行不能没有律师出席。如果因为被告人经济困难而请不起律师时,人民法院则应该为其指定律师参与辩护。其次,在开庭审理开始前,被告人、辩护人应该已充分了解开庭的时间、地点。被告人随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都应该得到保障和进一步扩大。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律师能够有效发挥职能作用,更加有效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五)加强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监督
检察监督的重点在于:1、审查监督“检、法”两家认定事实是否基本一致,对罪名和性质认定是否一致,如存在较大分歧,检察机关应建议按普通程序审理。2、对简易程序的监督不能放松,法院内部应该积极作为,加强监督。这需要人民法院出台内部监督的详细规定,建立一套机制,比如法院组织专门人员,如研究室人员进行定期检查;独任审判员应该对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自查,得出自查结果并写成自查报告进行备案。这些都具有监督的实效性。三、结语
我国刑事诉讼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无论是程序形式还是程序实质,都固守着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两大诉讼价值的统一,在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任何一次的刑事司法改革的实质都是对公正和效益者两项基本价值进行重新协调。因此,笔者认为,在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归纳国际趋势,并结合中国国情,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简易程序之路。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参考文献:
[1]左霞.浅析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J]. 科教导刊,2009,2:190. [2]张建成.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与实践[J].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8. [3]张丽明,范文祥. 谈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J]. 龙岩师专学报,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