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2/13 11:50:2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行使监督职能。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它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部监事的过半数之决议选举和罢免。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的财务;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
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议案讨论时提出建议、警示;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董事会在接到监事会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做出召集股东大会的决议,监事会可以再次做出决议,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应当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人数不足最低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公司累计需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
签署监事会的有关文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必要时,邀请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列席会议;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举行临时会议: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董事长书面建议时;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送达给全体监事,监事会与董事会同时召开的,可以用同一书面通知送达监事。
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电邮通知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二日。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项及议案,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被代理监事的权利。
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行使监事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的决议规则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对表决时享有关联关系的监事,应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或专人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