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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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

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财综[2004]5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4.07.30 【实施日期】2004.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财综[2004]54号 2004年7月30日)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报来《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财驻鲁监〔2004〕40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土资源部,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问题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根据这一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应为取得新增建设用 1 / 2

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而不是具体的用地单位,其征缴与用地单位是否以有偿方式取得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无关。

二、关于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资金来源问题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第三条“申请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款……”的规定,并按土地出让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或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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