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井筒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2 8:10:0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十章 井筒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节 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

一、安全管理及机构设置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条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五条还规定指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煤炭施工企业,必须坚持以《煤矿安全规程》为企业施工安全的指南;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完善安全保障设施,保证安全施工。各级行政、技术等职能部门履行业务保安责任制,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责任制。煤炭施工企业应积极推广使用安全施工的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安全施工水平。

1、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指出“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因此,承建本矿井的施工的法人单位,需设驻施工现场安全监察处和安全监察员,配备安全监察处长1名,主任工程师1名,安全监察员1~2名。驻工程处安全监察处长代表建设公司经理对所驻工程处进行安全施工监督检查,并对经理负责。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法规履行职责,工程处安全监察处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 安全监察工作制度; (2)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3) 专业技术巡回监督检查制度; (4) 矿井事故隐患追踪监督检查制度; (5) 安全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6) 安全监督例会,调度汇报工作制度; (7) 安全监察工作总结、评比和表彰制度。 驻工程处安全监察员有以下权利和职责:

(1) 安全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

(2) 安全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对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技术标准,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职工,有权提出依法罚款或行政处罚建议;

(3) 安全监察人员有权直接向建设公司经理或建设公司安全监察局反映安全施工情况;

(4) 安全监察人员应尽职尽责,依法监督检查,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者,由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5) 安全监察人员应持证上岗,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 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施工企业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并依据

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法制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规章制度:

(1)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2) 安全例会制度; (3) 安全检查制度; (4) 值班制度; (5)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6) 安全施工责任制度; (7)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8) 安全资金和物品管理制度;(9)安全统计和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9) 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提升运输、顶板管理、供电、设备检修等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技术管理

(1) 凡矿井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先报措施后开工的原则。经批准的措施必须实行逐级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2) 各类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并有安监人员参与审批; (3) 各单项工程应编制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4) 施工方案若有重大变化,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原审批单位批准;

(5) 在试验和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上级批准 (6)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各自任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一对矿井几个单位同时施工时,全矿井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工作,由建设单位统筹安排并对其负责;

(7)每一个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主要安全责任者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层层落实,实行下级对上级负责逐级联保制度,对现场24小时不失控。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和不安全隐患等问题,采取跟踪解决,并认真分析原因,找出经验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8)经常性向职工进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施工规范”等技术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思想和技术水平。对要害工种要按国家规定,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思想;

(9)上山内行车严禁行人,行人严禁行车;人车运送人员结束前,严禁箕斗运行;

(10) 建立健全安全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安监站、安全网员的监督作用,使安全工作贯穿于整个施工的全过程。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坚持班有班前会和周活动日、项目部有旬检制度、处有月检制度,真正做到“安全”警钟长鸣,努力把质量、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11) 切实做好上山防跑车、井下综合防尘、防瓦斯、防洪等灾害预防工作。一切按规程施工,坚决制止“三违’’现象发生;

(12) 切实做好斜巷“一坡三挡”工作,并编制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实施; (13) 井筒过煤层前应编制探、揭煤施工技术安全措施,经审批方可施工; (14) 建立健全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制定牌板悬挂上墙;

(15) 在试验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上级批准后实

二、质量保证体系

为促进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维护国家和投资者利益,必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应根据建设部及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原煤炭部《煤炭工业建设监理规定》、《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1、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职责:

(1) 审查分部或单位工程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及特殊施工工艺; (2) 对每道转换工序开工前,检查签发检验通知书; (3) 对关键部位的施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4) 对不符合质量要求或原始记录数据不全的工程,责成承建单位复查、返工、不予验收,必要时向承建单位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建议;

(5) 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和机械设备,制止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或设备投入使用;

(6)检查监督承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原因提出分析意见;

(7) 组织签订中间交验书,组织单位工程竣工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协助有关单位编写竣工报告,参加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主管上级主持竣工验收和会签维修证书。

2、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施工企业应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质量管理向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迈进.

(1) 加大质量宣传力度,强化企业质量管理; (2) 扎实持久地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3) 大力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4) 加强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严格工序质量控制; (5) 切实加强企业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节 矿建工程安全质量措施

一、安全施工措施

(一)、瓦斯,煤尘事故预防措施

1、加强通风管理,确保掘进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

2、定时检查井下瓦斯涌出情况,掌握瓦斯动态,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井下用电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的规定。 4、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各项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5、各煤尘发生地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降生设施,主要巷道内应设防止煤尘爆炸的水棚。 6、必须实行综合防尘:工作面湿式打眼,全部使用水泡泥、水幕净化空气、装岩洒水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