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广州广播电视大学东方分校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30 14:43:5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依据不同 刑法加以规定 行政法律法规

适用主体不同 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的组织科处

对象不同 对犯罪者的惩罚 对违反行政法规者的惩罚 2、 没收财物

是指行政主体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处罚方式

(四)申诫罚

1、 警告:可以适用于任何违法行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者精神上的惩戒,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使其以后不要再违法,否则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2、 通报批评:

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政处罚主体混乱,无立法权的机关也在行使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2、设定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件形式泛滥,冲突严重,各种文件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相抵触的情形严重。 3、 行政处罚的设立权限不清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的界定

1、 全国人大:可以设定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确定 2、 国务院: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 地方性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规章可在法律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5、 省、自治区,可以法律,法规的幅度内做出具体规定 可创设 可规定 注意问题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各种处罚 下位法应当在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上位法规定给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予处罚企业营业执照除外 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 围内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法律保留 可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可设定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部门规章 51

地方性规章 警告、罚款 已有处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罚做出会规定 规定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一、 管辖

1、 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实施 2、 范围

(1) 违反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 两个以上具有处罚权,由最先查处的机关管辖

(3) 行政机关认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4)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处罚权发生争执,可协商解决或由上级机关指定

(5) 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 ①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一般处地) 罚机关 ②级别管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有权机关 ③指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 ①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集中处罚,该综合执法机集中处关在行政处罚领域具有主体资格; 罚机关 ②中央垂直领导机关(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 二、 适用

1、定义:是指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以处罚的活动 2、条件:

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主体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授权组织 对象是行政违法者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3、适用方式

(1)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数量 触犯法律规范数量(次数) 处罚种类 可否再罚 一 个 一 个 一 个 多 个 同种类 不同种类 同种类 不同种类 × × √ (2) 具体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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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满意14周岁,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B、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D、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受他人胁迫,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 行为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处罚看能力 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法应予处罚。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治过时不处罚 安处罚为6个月后)不再处罚。 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一事不再罚 一个规范)做出多次处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多个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多个规范)做出同一种类的多次处罚。 拘留可以折抵刑期,罚款可以折抵罚金,但没收的处罚不能折罚刑可相抵 抵没收的刑罚。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 简易程序 (一) 适用条件

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 违法行为,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包含三个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

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处罚较轻微

适用范围:对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 具体内容:

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告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处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二、 一般程序

(一)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处罚较重的案例 情节复杂的案件

当事人对于热潮人员处罚事实存有分歧 (二)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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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调查取证

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依法进行 检查,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 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并由当事人鉴名确认。 3、 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分别做出决定 (2) 行政处罚书的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 违法事实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提请复议或诉讼的途径期限 行政机关的名称、做出决定日期 5、 送达行政处罚书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 (三)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1、 适用条件:只适用行政处罚较重的案件 2、 具体程序:略 ? 听证程序具有如下特征:

1)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

2)听证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3)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的特定案件。 4)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5)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适用对公民50元以不适用简易或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条件 下、对单位1000证程序时 照、大额罚款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①可以一人执法 ①调查检查:至少①公务回避:应由非本案调查人重要②可以当场决定 2人执法 员主持听证;当事人有权申请听制度 当场送达 ②做出决定:由行证主持人回避 政机关负责人(集②委托听证:当事人可委托1至体)作出决定 2人代理 处罚决定书须当当事人不在场的①申请期限:应在被告知后3日重要场交付 应在7日内送达处内要求听证 时限 罚决定 ②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在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时间与地点 三、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基于实证法的分析P165

第六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执行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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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 二、行政处罚执行的措施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可采取下列措施 1、 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以处罚 2、 将查封,扣押财物拍卖 3、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职权分①决定者:行政机关②所有者:国库(处罚机关不得截留私分,财离的原政部门不得返还处罚机关) 则 ③收缴者:银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银行缴款) ①适用简易程序处20元以下罚款(治安处罚为处50元以下罚款且 被处罚人无异议),或适用简易程序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当场收缴,但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缴的例关 外 ②在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当场收缴,在水上、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抵岸(到站)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交至指定银行 强制执①按日处罚款数额3%的执行罚②有权的机关可以直接强制③无权行的措的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施 第十六章 行政监督 重点掌握:

1、行政监督的概念及其与监督行为的关系 2、一般行政监督的概念、种类和方式 3、行政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4、监察机关的任务、职责及权限 5、审计监督的概念及其要素 6、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限 一般掌握:

1、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意义和作用 2、行政监察的程序 3、审计监督的种类 4、审计监督的程序

第一节 行政监督概述 一、 概念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分类:一般行政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 权限:职权范围内对所属机关的一切活动和行为,包括合法性监督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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