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23:00:2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3、具体的请求,赔偿数额,返还财产等 4、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 5、提交申请的时间 (三)申请的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要对之进行审查,符合赔偿条件,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二个月内依法给予请求人赔偿。 (四)申请的拒绝
两种方式拒绝赔偿 一是认为本机关无赔偿义务 理由 :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
赔偿事实不在国家赔偿规定的范围之内 二是收到申请后超过两个月的法定期限不予赔偿 表示默示的拒绝
请求人无论遇到何种方式拒绝,均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赔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求得损害赔偿。 三、 行政赔偿诉讼 (一)起诉的条件
1、以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2、必须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反职权行为起诉 3、必须在行政处理3个月内提起 4、起诉人必须具有赔偿请求权
5、侵权损害必须是由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 (二)当事人
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赔偿义务机关, 原告只能是拥有赔偿请求权者 (三)管辖法院
由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案件, 如赔偿义务机关为国务院部委或省级的机关,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举证制度
1、由被告即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免责、减责的举证义务
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原告负部分举证责任,即关于损害事实,包括损害的程序, 时间、地点等由原告举证。 (五)审理形式
适用公开审理,回避原则,合议制度,两审终审制 (六)判决的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拒不履 行,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强制执行
第七节 行政追偿 一、定义
行政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衣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 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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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二、追偿的性质和形式
1、性质: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政人员及受委 托组织和个人的追偿权
2、形式:多采用“失赔后追”的方式,即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 后再责令致害公务员以付赔偿费用。 三、追偿的要件
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支付了赔偿金,反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状。
第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托组织和个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如工作人员在执行上级命令和决定时造成损害,导致国家赔 偿发生,如何行使追偿权呢?我们认为由于执行上级命令而引起国 家赔偿,公务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作出命令的上级追偿。 四、追偿金额
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为限,要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同时考虑,被迫偿人的薪金收入。 五、追偿人与被追偿人 (一)追偿人
1、因工作人员违法引起赔偿的,该工作人员所在机关为追偿人 2、授权组织的成员违法导致赔偿的,被授权组织为追偿人 3、委托组织或个人违法导致赔偿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追偿人 (二)被追偿人
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1、多人实施加害行为,均为被追偿人 2、经过合议,参加合议人为被追偿人
3、授权组织内部成员,该行为人为被追偿人
委托组织的成员,该受委托组织为被追偿人
第八节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一、方式
采取金钱赔偿为主,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为辅的方式 金钱赔偿:以货币支付形式
恢复原状:建筑物的修复,解除查封,扣押 返还财产:将财产返还给受害方 二、标准
(一)侵犯人身自由
每日赔偿金按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侵犯生命健康权
1、死亡: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年平均工资的20倍
2、身体损害
身体伤害:医疗费,误工费,上级年平均工资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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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生活费赔偿金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 (三)赔偿费的来源
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五编 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 重点掌握:
1、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2、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3、行政诉讼法的概念、特征及作用 4、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般掌握:
1、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2、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定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当事人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 二、特征
1、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
2、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审理方式为开庭审理 三、构成要件
1、原告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2、被告为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
3、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在法院受案范围内的争议 4、原告提起的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要经过复议后 四、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1、相同点:都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其司法原则是共同的。 2、不同点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性质不同 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 解决行政主体与管理相对方 民事争议 之间的行政争议
实体法律规范 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 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如治安 通则 管理处罚条件
当事人不同 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 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 与自然人之间 组织之间
诉权不同 诉讼权利是对等的,可起诉 公民一方起诉,行政主体无 可反诉 权和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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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案件 无先行条件 以存在具体行政行为为先行条件 举证责任 分担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行政机关负责举证责任 是否适用调解 可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不能调解 五、历史发展
89年4月4日通过,90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标志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作用 一、定义
行政诉讼是指有关调整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专指《中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1、《行政诉讼法》广义诉讼法的主体部分
2、行政实体法中有关行政诉讼问题的规定,如法律、法规、单行条例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
3、民诉中可以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4、高院和高检关于审理关于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 5、国际条件和行政协定中有关行诉的规定 三、作用
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正确审理:作出正确裁决 及时审理:期限规定 2、保障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定了法院的受案范围 规定了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规定了公民在诉讼中的权利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例题分析:
高某因不服市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国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两天以后,市国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高某应当如何处理?
A.重新起诉
B.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
C.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本案 D.对法院所作的撤诉裁定提出上诉
A。本案中,国土局本已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法院也因此准予高某撤诉,原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已终结。但此后,国土局又做出了一个新的与原来相同(包括事实、理由与结果)的行政处罚,因此,高某就这一新的具体的行为可重新起诉,即选A.BD项错误,在于申请再审和上诉都是针对原裁判错误的情况而发生的,而本案中,准予撤诉裁定并无错误。C项错误在于撤诉申请已被法院裁定准许,也就不可能再被撤回。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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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是由宪法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行诉法第三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必须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的认定案件的性质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恰当的法律文件及法律条文。 3、合议制原则
是指由三个以上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制度
4、回避原则
是指审理某一案例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定人员因有法律规定的不得参与该案件审理的情形,依法退出对该案件审理的制度 (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2)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公开审判原则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 行。 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不得公开审理 6、两审终审原则
是指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7、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1)双方都享有诉讼权利,同时履行诉讼义务 (2)各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8、辩论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原则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及其所适 用的法律等问题,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 辩论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 9、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10、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 律监督。”
主要方式是:提出抗议 二、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组织只能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已的合法权益时,才能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能对行政行为是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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