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2:29: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依法经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行为规范与处理

第四条 国有企业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上,必须遵循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先论证后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上级企业或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决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三重一大”内容明确规定的事项。

违反决策程序,决定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暂行规定》)实施问责;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四条、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六条,或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程序,履行申报、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参照《问责暂行规定》实施问责,并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办理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事项时,不得违反《公司法》、《国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一百二十六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未经投资企业、上级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编造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隐瞒、虚报财务收入;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故意销毁、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二十五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自行决定本级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或擅自提高工资、奖金额度、住房补贴、职务津贴等福利待遇。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一百二十六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