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0 7:10: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职务消费有关规定,在本企业、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交通、通讯和招待费用;用公款购买个人保险、购置家用电脑、支付上网费用等。

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所列行为规范和本条规定的,依照《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一百二十六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谎报业绩、获取奖励;

(二)通过虚假成果、虚报项目等手段骗取投资、贷款、项目开发资金;

(三)在企业产品生产销售宣传等环节制假贩假; (四)隐瞒安全生产事故、治安、信访事件,谋求可能获得的荣誉或经济利益;

(五)利用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假论文、假科研成果、假事迹、假业绩骗取个人和集体荣誉,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动用公款、公车、公物;

(二)收受管理对象、服务对象的礼金、礼物,变相敛财; (三)在本企业、下属企业和有关联交易的单位,报销操办费用或要求承办相关事项;

(四)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八十五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依照《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违反《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

(二)在职工利益分配中,违反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职工利益;

(三)侵害职工安全、卫生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社会活动和社会交往中,

不得违反国家提倡或认可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四章相应条款,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所列行为规范,尚不够党政纪处分的,应当运用警示训诫办法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予以处理。

警示训诫办法包括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 组织处理措施包括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者免职等。

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所列行为规范,不适用《党纪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的,应按照《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所列行为规范,情节严重且影响案件查办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所列行为规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工会、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各负其责,广

大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有效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格局与合力。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实施《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依据《若干规定》和本办法,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一)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建立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监事会的报告、审批、备案制度。

(二)以加强经营管理为核心,建立和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对外投资、产权交易、资本运作和担保的监管制度;物资采购及租赁、工程建设、资产处置招投标制度;效能监察制度;经营风险管理制度;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等。

(三)以监督制约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为重点,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党政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廉洁从业承诺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纪委参与重大决策会议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报告制度;任职和公务回避制度;廉政档案制度;党政主要领导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上级纪委全委会述廉制度;警示训诫制度;薪酬管理制度;职务消费管理制度;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

度;问责、责任追究制度等。

(四)以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为目的,建立和完善厂务公开、党务公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职工群众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制度等。

第三十一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结合所管辖企业实际,建立廉洁从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廉洁从业风险抵押金可在经营风险、安全风险抵押金或薪酬中明确一定份额。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民主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每年对所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落实“一岗双责”和执行《若干规定》及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价,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当依照《公司法》、《国资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监督权力,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强化监督制衡作用,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守法经营、廉洁从业。

第三十五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党委和纪委,应当对其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执行《若

干规定》和本办法的情况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

加强对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将企业领导人员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情况,列入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对照检查,强化组织监督。

注重发挥多种途径的监督作用,完善举报受理和检查督办制度。针对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符合函询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函询;经调查核实需要处理的,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理决定;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通过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开展教育培训,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常性教育。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管理对象、服务对象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责范围内所管辖的单位和个人;与本企业经营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商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下发的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