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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6 18:26:2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

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第24号令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06.18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第24号令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第2次署(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国家版权局局长 石宗源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推进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作出如下决定: 1 / 2

一、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2002年2月20日)第六条第三款:“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修改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并须在设立后一个月内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二、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8号,2003年3月17日)

(一)第七条第(二)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应取得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第八条第(二)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应取得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第十条第(三)项“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职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三、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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