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17:56:3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合同编号: 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示范文

本 (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试用) 云南省旅游局 制定 I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云南省内经营组团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使用。 2、组团社应是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法人资格的旅行社,以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服务网点只能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3、凡旅游者不在旅行社营业场所签订合同,应注意核实旅行社业务代表的身份、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旅行社盖章的副本复印件。 4、组团社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应为与旅行社法人名称相一致的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5、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6、组团社和旅游者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不得低于DB 53/T 416《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

标准,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7、本合同书中的《国内旅游报名须知》、《旅游安全及注意事项告知书》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者在报名时应认真阅读。 8、本示范文本由云南省旅游局制定、解释,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 II

国内旅游报名须知 1、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 2、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有无影响旅游安全病症或病史情况告知旅行社。 3、鉴于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没有说明自己身体病症或病史情况,出游时因此发生意外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4、未成年人以及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单独参团,其监护人或家属应向旅行社提供同意其单独出行的书面意见。 5、签订合同时须付清全额团费;未付清团费的,合同无效。 6、旅行社应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相关险种。 7、旅游机票的签转、退票、更改,按航空公司规定

执行,如因客人的原因造成的机票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8、旅行社通常无法控制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铺位、座位和乘坐时间,请游客予以理解;对具体出发集合时间、航班信息、住宿设施等不能确定要素的信息,出发前通知旅游者。 9、旅游者要保存好本合同、合同附件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发生争议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10、旅游者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需要立即制止、纠正旅行社损害行为的,可向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1)认为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的; (2)因旅行社的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III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与旅行社发

生争议的; (4)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云南省及各州市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电话: 云南省旅游执法总队 0871-4608315 昆明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执法支队) 0871-3164961、96927 玉溪市旅游执法支队 0877-2067403、96927 楚雄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