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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
法学概论(0040)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 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 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
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第三节 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 7)法系:
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也称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第四节 法律的历史类型
1、法律历史类型: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2、奴隶制法律:
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
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保留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3、封建制法律:
经济基础:是封建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
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4、资产阶级法律:
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中,而无产阶级被剥夺生产资料,不得不出卖劳动力,为资本家创造利润和维持整个社会的生存。
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确认契约自由。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实现对敌专政
(2)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1)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2)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4)社会主义法律在对外方面的作用
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4)确认法制原则。 5、社会主义法律:
第五节 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1)经济基础决定法律(2)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法律和政治
3、法律和道德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2)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第一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2、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4、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 5、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1)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律; (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2、制定的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
(2)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4)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3、制定的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军事法规和规章 (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5、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6、种类:
(1)按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2)按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准则的确定程序,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7、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 系统化方式:(1)法律汇编(2)法律编纂。
8、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四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1、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二种:(1)法律的适用(2)法律的遵守。
2、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
(1)概念: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和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
(3)总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4)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
(1)概念: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4、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空间效力:(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
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5、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
法、司法、行政)、非正式解释。 (1)从解释的主体上分类:正式解释(立
(2)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
(3)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6、违法与法律制裁:
(1)违法: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要件:1)违法的客体2)违法的客观要件3)违法的主体4)违法的主观要件
(2)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3)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7、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1)概念: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
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
(3)结构:1)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内容:
(4)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 分类:1)事件2)行为。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3) 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以确立和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所必需的法律秩序。
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优越性:1)社会主义民主是供绝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