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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河北省第六届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

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冀教基[2013]6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11.15 【实施日期】2013.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河北省第六届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冀教基[2013]6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定州、辛集市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和《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1号)、《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冀教人[1998]63号)有关规定,我省将组织开展第六届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以下同)教学成果是指体现基础教育特点,反映中小学生、幼儿和残疾儿童少年的身心发展规律、教育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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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规律,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经实践检验对提高基础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

量、实现基础教育的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的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成果和教学实践研究成果。主要包括:

1、在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包括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2、根据基础教育教学规律,在推动中小学教学(幼儿园保育教育)改革,加强中小学课程(幼儿园活动)设计与实施、学生(幼儿)发展与教育评价改革、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中小学考试评价改革、教学研究机制创新、基于新课程的教师教育研究、课程教学管理、教材与课程资源建设、教育教学综合改革、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培养学生(幼儿)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幼儿)知识、能力、综合素质提高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办园)效益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奖励重点是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教学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教学成果。对有利于素质教育导向,有利于解决当前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中的实际问题,有利于促进农村和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发展的教学成果,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奖。 二、申报对象

凡在基础教育领域取得教学成果的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教师、教研、科研、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本届教学成果奖。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届教学成果奖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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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取得实际效果;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具有良

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2、申请教学成果奖的单位,该成果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

3、申报的成果属于个人成果的,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包括第一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5人以上(不含5人)主要完成人(包括第一完成人)的成果属于集体成果,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包括第一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包括第一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单位(包括第一完成单位)数量超过本条要求的成果不予受理。 4、对成果的所属权及其他问题无争议或争议已经解决。凡在规定推荐期限内未能妥善处理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的,不得推荐申报。

5、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在开展研究和实践之前,一般须经过学校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立项或批准。

6、经立项或批准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已经完成,并有立项或批准部门的结项证书或成果鉴定。

7、已经完成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经过两年(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时间)以上(教材一轮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明显效果。成果为教材(包括电子教材)类的,从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实践检验截止时间为2013年8月31日。 8、申报的成果经过系统的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论文、论著、教材、教学案例、课件、软件、自制教具、自制玩具等)。

9、申报的成果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素质教育方向,反映基础教育教学规律,既具有系统的理论研究,又在教学实践中获得明显效果。

(二)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由其联合申请。不属于同一省、市或不属于同一省直主管部门的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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