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24 18:23:5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

近一个时期,媒体先后曝光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上海两梅(梅吉祥、梅吉杨)杀人案以及河南李怀亮杀人案等刑事冤假错案,给司法公信再次带来灾难性影响。这些案件与之前的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南滕兴善案一样,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这恐怕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我们应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紧迫背景。正如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应当说文章对冤假错案的认识、分析还是比较深刻的, 对防范冤假错案也提出了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但遗憾的是文章对产生冤假错案的关键、核心问题即错案产生的根源、成因没有过多论及。 笔者认为,要防范冤假错案,首先必须认真分析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源、成因,只有准确找出问题所在,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防范,否则将劳而无功或事倍功半。那么,当前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何在?笔者以

为,归根结底还是理念与制度问题。 一、错误理念是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 从目前暴露出的冤假错案的情况看,无论是赵作海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案、李怀亮杀人案,还是佘祥林、杜培武案件,案件本身并不复杂,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而且公检法办案人员对存在的问题都很清楚,并由此导致案件一而再、再而三的被退回补充侦查或发还重审。如果公检法任何一个机关能够坚守法律底线,坚持定案证据标准,可以说不需要业务多么精通就能够作出正确判断,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但遗憾的是,就是这样一些案件经过公检法层层关口,经历慢长时日,大多仍然是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留有余地判决”而告终。这也是这些案件之所以引发公众强烈不满的主要因素。 而且,这些冤案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事后证实,案件在侦查阶段均存在刑讯逼供,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靠被告人的供述定案。公安机关在取得嫌疑人的口供之后,马上作破案、结案处理(而且许多地方政府会立即对公安进行表彰、授奖,根本不考虑还要经过法院审判、判决。这已不仅仅是搞“有罪推定”了,而是公安、政府直接作“有罪认定”)。而许多该固定、收集的证据没有固定、收集。案件在公安、检察和审判各阶段几经反复,往往是若干年过去,明知案件证据不充分、不扎实,但再要收集证据已时过境迁、为时已晚。可以说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观念,以及因之而来的刑讯逼供是公安机关侦

查活动中最根深蒂固的错误观念。而这些案件最终又因“亡者归来”、“真凶出现”或“事实证据不足而被推翻”,形成冤假错案。反观之,如果能够切实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毫无疑问,这些冤假错案均不会发生。 因此,“疑罪从有”、“疑罪从轻”、“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等错误刑事司法观念,以及由此而来的刑讯逼供恶习,是绝大多数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根源和成因。有人从司法人员的作风、责任心方面总结,不能说没有一定关系,但核心还是错误的司法理念问题。 二、错误理念形成的渊源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刑法》、《刑事诉讼法》是较早出台的基本法律,历经97年修订之后,刑法又出台了八个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在1979年出台后,也经过了1996年、2012年两度大的修改,相对于其它部门法而言,应该说都是比较成熟完善的法律制度,按理说刑事司法理念也应当比较先进。然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尤以核心的定罪量刑观念看,传统的、落后的价值观,即“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判决”,不仅还普遍存在,而且还相当顽固。这些错误理念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 1、传统刑事司法文化因素。中国漫长的封建时代,司法的基本特征是司法与行政不分,刑事、民事不分,侦查、公诉与审判职能不分,公检法三机关混同合一。由于刑事司法在历史上长期缺乏职能分工、相互制约的传统,这也为现在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