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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2015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制定 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 第一节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第二节 居住用地 第三节 工业用地 第四节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第五节 各类用地配建停车标准 第四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管理 第二节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
第三节 城市道路、交通公用设施及市政工程 第四节 城市绿地
第五节 户外广告招牌及夜景灯光 第六节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七节 村庄建设规划 第五章 城市防灾规划管理 第一节 城市消防
第二节 城市抗灾与城市防洪
第三节 城市人防及地下空间开发控制要求 第四节 城市抗震及生命线工程 第四节 地质灾害防治 附录一:附则与说明 附录二:名词解释 附录三:计算规则
附录四:工业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荆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公》(建设部令第146号)、《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荆门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在荆门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荆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城市规划制定
第六条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