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12:58:3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无锡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基本职责和组成 第二节 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 第三节 业主大会会议制度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备案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终止 第五节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第六节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及经营性收益的管理 第七节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续聘和解聘 第五章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指导与监督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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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并根据《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及其活动。
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下同)依法对全市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进行政策指导,制定相关政策及示范文本。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下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简称街道<镇>,下同)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和换届选举工作。 街道(镇)全面负责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和换届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及时处理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纠纷调处,会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纠纷。
社区居(村)民委会协助街道(镇)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 提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街道(镇)可以委托社区办理相关事务。 第二章 业主
第六条 业主是指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和其他组织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参加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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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配偶出具《结婚证书》和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其与业主关系,并出具所购房屋为婚后共同财产的证明后,可以参加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第七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房屋时,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公共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并应当结清按规定应缴纳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九条 业主有权请求业主委员会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交纳及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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