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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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数: 3309 更新时间:2008-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

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三)工业

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附件: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城市等别划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附件1: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一、指标应用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和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土地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物 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5、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附件2:土地等别划分

一等: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上海:浦东新区三等: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重庆: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江苏:常州市(天宁区新北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湖北:武汉市(东西湖区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

五等:北京:通州区天津:塘沽区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辽宁:鞍山市(立山区千山区铁东区铁西区)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海南:海口市秀英区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新疆:乌鲁木齐市(东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

六等: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天津:津南区西青区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东河区青山区九原区)辽宁: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抚顺市(东洲区顺城区新抚区望花区)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吉林:吉林市(船营区龙潭区昌邑区丰满区)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扬州市(维扬区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南京市栖霞区常州市戚墅堰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浙江: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雨山区)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烟台市芝罘区淄博市(博山区临淄区张店区周村区淄川区)济南市历城区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涧西区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