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5 6:40: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我行零售业务服务及产品,规范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开展,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个人委托贷款(下称“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中国民生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限自然人及小微企业)、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主体,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我行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各经办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符合我行小微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小微企业。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

第四条 个人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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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我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不为委托人垫支资金,不得接受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不得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或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贷款。

第五条 对委托资金来源有下列情况的禁止办理: (一)无法证明委托资金为自有资金;

(二)反洗钱法律法规中所指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资金;

(三)按照国家规定具有特定用途、不得挪用的各类专项基金,如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等。

第二章 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

第六条 借款用途应当正当合法,贷款资金不得流入股市。 第七条 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由委托人确定,借款利率浮动幅度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下限。

第八条 若贷款对象、用途、利率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符的,经办机构应向委托人提出改进建议。委托人不予更改的,不得受托办理。

第三章 手续费的收取

第九条 我行根据委托贷款的繁简程度、金额大小等与委托人商议确定收取的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依照我行中间业务收费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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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手续费在委托贷款发放前一次性收取,并纳入营业收入统一核算。

第四章 委托贷款的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我行办理贷款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委托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件原件;;

2、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

3、《个人委托贷款申请审批书》(附件1); 4、借款人关于贷款用途的证明; 5、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人应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调查、确认,撰写调查报告并填列个人委托贷款申请审批书,按我行规定的贷款审批流程进行报批。

委托贷款调查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委托人基本情况及委托资金来源;

2、委托事项(包括借款人、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还款方式、担保形式等);

3、借款人基本情况; 4、收益情况;

5、委托贷款风险及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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