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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物价局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

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南价综[2007]21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7.31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物价局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南价综[2007]21号)

各科及所属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价成[2006]203号)精神,为了规范成本监审工作行为,明确成本监审工作程序,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南宁市物价局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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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价成〔2006〕20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由市物价局组织实施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的定价成本是指全市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遁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南宁市价格成本调查队(以下简称成本队)负责。业务科负责成本监审具体项目的拟定。

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2 / 4

第六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未经定调价或定期成本监审的,一

律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第七条 成本监审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局业务科提出实施成本监审意见和要求并书面通知成本队; (二)向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 (三)经营者向成本队提交成本资料; (四)成本队受理经营者提交的成本资料; (五)成本队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审核;

(六)成本队将监审情况商业务科后报分管领导; (七)成本队向经营者反馈监审结果并进行异议处理; (八)成本队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第八条 局业务科在受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定调价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实施成本监审的意见和相关要求,并书面通知成本队,同时将申请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交成本队。成本队应当在收到以上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启动定价成本监审。

第九条 市物价局向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成本队根据成本监审的意见和要求,草拟成本监审通知书,报局领导签发,加盖物价局公章。

第十条 成本队应自收到经营者报送的定价监审成本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及时实施实地监审;初审不合格的,发出不予受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