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7 8:03: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重庆市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实施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及政府投融资平台筹集的债务资金及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作为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概算审批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经审批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概算、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二章 概算的审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经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依据。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研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
第六条 初步设计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批。项目单位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应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投资概算审批。申请投资概算审批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申请投资概算审批的请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三)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及相关设计图纸;
(四)项目投资概算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单位概算申请后,对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概算审查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原则上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
第八条 概算审查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项目投资概算开展审查,在征求项目单位意见后,向区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审查
意见,作为区发展改革委批复投资概算的依据。概算审查机构与项目单位就概算内容存在较大分歧的,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其他中介机构予以确定。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单位概算申请后,除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查的工作时间外,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条 经审批的投资概算不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的10%,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查中介机构备选库,中介机构备选库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15―20家。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概算审查咨询费参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业务的性质、特点和工作量,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照下浮一定比例的原则,与评估审查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概算审查咨询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区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每年初可根据上年度审查咨询费支付结余情况对预算额度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概算的控制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投资概算批复后,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