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20:58:5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对于已经办理“借新还旧”的贷款,要加强贷后管理,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与资产流动情况。对借款人在借新还旧贷款到期前,发生新的欠息行为、停产、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等危及贷款安全情况的,贷款人此时就应当积极行使不安抗辩权,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采取措施,要求加速贷款到期,行使提前收回贷款权,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以避免“延缓之债”真的变成了“死亡之债”。
(六)避免构成“恶意抵押”
用财产抵押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要对抵押人的到期债务进行审查,并适当确定抵押比率,避免构成“恶意抵押”。贷款人可以要求企业按照该比率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抵押,并列出详细的抵押财产清单,切忌使用“全部财产”、“一座楼”等模糊性语言。
(七)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必须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若信贷与旧贷采用同一抵押物,贷款人需注意,抵押合同应重新签订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最高额抵押合同仍在有效使用期间的除外)。切不可把原来的抵押合同作为“借新还旧”贷款合同的抵押合同,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必须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八)严格按照会计处理程序的规定划转款项
以新贷偿还旧贷,银行应该严格按照会计处理程序的规定划转款项,即新发放贷款先进入借款人帐户,然后由借款出具转帐支票清偿到期贷款,严禁无借款人划款手续的前提下由银行直接扣收。这样做既坚持了“谁的款进谁的帐、由谁支配”的银行结算原则,也能避免一旦银行提起借贷纠纷诉讼时,借款人以强行划款为由向银行提起侵权的反诉。
作者 | 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