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系统建设方案与计划以及多部门协调机制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5 6:53:5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电子病历系统建设方案与计划以及多部门协调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促进我院电子病历的应用与发展,规范电子病历使用行为, 维护电子病历实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配套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实施步骤

本制度适用于电子病历当事人在本院内运用电子病历进行的各 类医疗活动。

第三条 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杨础中心卫生院医务科是本院电子病历的主管部门。 领导组织: 组长:李长友 副组长:王曙梅 成员:郑绍霞、衣祝生等 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实施电子病历管理的规范和发展规划; 二、负责医疗机构实施电子病历的审批工作; 三、指导协调电子病历的实施; 四、监督、稽查电子病历的使用;

五、保障电子病历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当事人权益。 第四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子病历的法规和规定; 二、制定本单位电子病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保证电子病历的安全运作;

四、负责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五条 实施原则

参与电子病历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电子病历实施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实施电子病历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保证电子病历实施的技术设施。 2、具备保证电子病历实施的各种安全措施。 3、专业人员取得电子病历使用资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的义务

实施电子病历的科室应遵循以下义务:

一、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不得利用电子病历牟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以垄断手段或其他非法方式损害电子病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电子病历的科室必须高度重视电子病历的安全问题,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稽核制度。

第八条 电子病历系统运行要求

一、 电子病历系统必须在相关的诊疗环境或诊疗区域内使用。 二、 用于电子病历的计算机系统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 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有关安全性、稳定性的要求。 三、电子病历系统必须采用国家审定的安全保密产品。 四、电子病历系统的术语、编码等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五、电子病历系统运行时间必须准确时间记录必须完整。 第九条 认证制度

本院电子病历活动的身份有效证明实行数字认证制度。凡参与电子病历活动的科室、电子病历备份站点应当到在院电脑中心予以认证同时电子病历当事人也应对其身份进行数字认证。 第十条 电子病历签字

一、 实施电子病历的科室应当采用电子、手工签字以确保电子病 历的有效性。

二、 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手工签字生效原则。

第三章 电子病历建立

第十一条 建立原则

一、电子病历的建立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配套文件的要求。

二、电子病历的建立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 三、电子病历的建立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