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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珠 江 电 厂 企 业 标 准
入炉煤采制化管理标准
Q/ZD-211.11-2010
代替 Q/ZD-211.11-2006
1 目的
1.1 贯彻执行国标和行业标准中有关煤质验收从采样、制样、化验全过程的各项标准,使我厂入炉煤的跟踪检验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1.2 对第三方的入炉煤煤质检验数据进行跟踪分析,维护电厂的经济利益。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珠江电厂入炉煤的采样监督、制样操作、煤样存查、煤质检验及发生煤质仲裁时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所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定。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L/T 246 《化学监督导则》 GB/T 475 商品煤样的采取方法 GB/T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 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483 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SD 322 燃料检验工作全面质量管理准则 4 管理职能与分工
4.1 由生产部燃管负责入炉煤数量的验收﹑采样监督﹑仲裁的组织﹑评价工作。
4.2 运行部化学试验班负责跟踪入炉煤的分析化验﹑报表数据、建立健全煤质的管理档案,及时分析入炉煤质量变化趋势,发现异常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负责分析仪器和设备的日常维护检查和检定管理,建立相关的煤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台账,在MIS系统中和报表中录入煤质数据,并负责保存原始历史数据。
4.3 检修中心负责煤化验室制样设备、分析仪器的检修、设备定期维护;煤分析计量仪器的消缺、定期校验、送修。 广州珠江电厂2011-01-19发布 2010-01-19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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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入炉煤的采样
入炉煤的机械采样执行GB 475-1996 《商品煤样的采取方法》和DL/T 567-1995 《船舶运输煤样的采取方法》,以确保所采煤样的代表性。 5.1 入炉煤采样
5.1.1 入炉煤采用机械采样机的采样方式,机械采样粒度为6mm,取样单位按每值为一个取样单位,每天3个煤样。
5.1.2 燃料公司负责采样操作,生产部燃管和运行部负责对入炉煤的每次采样进行监督。
5.1.3 采样结束后,运行部监督入炉煤煤样的密封,并由运行部负责监督将煤样送至煤化验的制样间。 5.1.4 当机械采样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复而对采样受影响时,燃料公司应及时报告值长,并立即组织人力进行抢修。 5.2 废样的处理
燃料公司负责每日将运行化学制样间的废样运回煤场。 6 入炉煤的制样
6.1 当入炉煤外委第三方检验时,入炉煤的制样、分样由第三方操作。制样操作人员按标准将入炉样的全水分和分析煤样各分成四份,第三方取两份,我厂取一份,一份做仲裁存查煤样。 6.2 入炉煤制样应严格按照GB/T 474-1996 《煤样的制备方法》进行制样。
6.3 入炉煤保留约1公斤、破碎至3mm煤样留作存查仲裁煤样,并保存我厂制样间由专人保管的带锁柜中。
7 入炉煤存查煤样的管理
7.1 所有存查样要按时间顺序整齐摆放并清楚地进行标识。
7.2 上级进行抽样送检,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打开已封存并未到期的存查煤样。
7.3 入炉煤的存查煤样,从报出结果之日起一般应保存1个月。存放时间满1个月, 又未收到上级续存通知, 制样人员将到期的存样按弃置煤样处理。 8 煤质检验
8.1 煤质检验的第三方和我厂化验室按国标的煤样分析方法开展煤质的各项检验项目。 8.2 全水分分析按照GB/T 211-1996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中方法操作。 8.3 全水分的分析过程要记录在《煤质全水分测定原始记录》中,并计算出结果。
8.4 煤质工业分析按照GB/T 212-1991《煤的工业分析方法》进行,内水、灰分、挥发分的测定过程记录在《煤质工业分析原始记录》中。
8.5 煤样全硫分析采用GB/T 214-1996《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中的库仑滴定法。测定过程记录在《煤样全硫测定原始记录》中。
8.6 煤样发热量的测定采用GB/T 213-1996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测定过程记录在《煤样发热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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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原始记录》中。
8.7 分析过程中,要求手工记录下来的煤样编号与放样瓷盘等中的固定编号相对应;手工记录的煤样编号、煤样重量、测定值与电脑贮存的编号、重量值和测定值一致。
8.8 我厂入炉煤煤质的分析是作为对第三方分析数据的跟踪分析,全水份、内水分、灰分、挥发分等项目的分析可做单样,热值和全硫因仪器的稳定性因素,可做平行样。 9 煤质检验报告的发放
运行部煤化验员首先对全硫、全水分、发热量和工业分析的原始记录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填入MIS中。
10 对入炉煤发生煤质争议的处理
10.1 根据供煤合同,燃料公司或珠江电厂对第三方的煤质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送样到三方认可的权威机构进行仲裁时, 仲裁样取电厂煤制样间的仲裁存查煤样。 10.2 仲裁煤样的全水份的测定或取值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10.5 煤质计价以仲裁结果为准,仲裁煤样的费用由提出仲裁的一方支付。 11 煤质定期检验管理规定
11.1 煤质监督检验工作应配合锅炉安全经济燃烧、核实煤价、计算煤耗提供可靠的依据,执行SD 146-1988《化学监督制度》有关规定。
11.2 为掌握煤质特性,每月进行混合样工业分析至少一次;每年抽取一次月综合入炉煤样进行元素分析;根据锅炉需要, 进行燃煤灰熔点、可磨性指数的测定。
11.3 运行部化学专业主管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检查煤质分析全过程是否符合要求,定期对煤化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进行煤化验人员上岗的考证和上岗证的年审工作。 12 煤分析工作的其它规定
12.1 煤化验室负责煤粉细度的分析,对不合格项进行跟踪和关闭。 12.2 煤化验室负责机组检修期间的灰渣分析。
12.3 入炉煤检验使用的所有仪器和设备都必须在有效的检定期内。量热仪的热容量必须用经国家计量机关检定,并标有精确热值的苯甲酸进行定期标定;必须对每台测试仪器用标准煤样进行定期标定,检验仪器的准确度。
12.4 运行部化学将所有分析数据输入MIS系统中,并将所有报表归档保存。报表保存期为一年。 12.5 每日下午14:00之前将前日入炉煤结果在MIS系统中报出。
附加说明:
本标准2003年5月首次编写发布,2006年9月第一次修订,2009年12月第二次修订,并将原《全厂入厂煤、入炉煤采制化管理标准》的名称改为《入炉煤采制化管理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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