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专题复习自测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2:08: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经济法》总论专题(基础理论)复习自测题

论述题

1.结合经济法的产生根源,论述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

2.结合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二者调整对象的异同分析,论经济法的独立性(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即:从内在理论根据/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论述经济法的地位。

3、联系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以及社会生活实际等方面,探讨为什么需要经济法?为什么需要学习经济法学(学习意义、作用)?

[解题思路]可涉及经济法的立法价值、学科意义、实践应用价值(工作生活)等方面;可选择“课程讨论题”或其他资料中相关的典型案例或事例,进行分析。

[知识点、解题思路]参考课件《总论》小结及有关章节内容(四个表格)。

1、[知识点、解题思路]

(1)经济政治根源: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形成和发展;市场调节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产生及三构成(“三三理论”具体要点:详见课件图表1)。(4)体系三构成各自所包括的具体法律:见课件图表2或课本目录中的部分标题。

(2)法律根源:国家调节需要法律给予保障和规范。规制市场失灵、政府(国家)失灵→(确认)保障和(约束)规范国家经济调节行为→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新的社会关系;法律调整新社会关系(新调整对象) →产生新法律部门(经济法)。

(3)概念:经济法是保障和规范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即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知识点、解题思路]

(1)特定的调整对象是部门法独立的基本理论根据:经济法具有特定的的调整对象——国家经济调节关系。(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经济调节性(经济性、调节性、纵向性);2.2.1对比分析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调整对象的不同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特性→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具体要点:详见课件图表3、4。 选择题、判断题

1、[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与地位] [多项选择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经济法是有关国家调节经济的法律规范,即保障和规范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 B.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这是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主要理论根据。

C.与经济相关的法就是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即经济法。

D.经济法是经济法律的简称,经济法是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法,经济法包括民商法。

E.经济法律是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包括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民商事法律(民商法)。

F.民商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分支,经济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 [参考答案见课件注释以及课件相关章节内容]经济法律包括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以及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民商事法律,如公司法等。

2、[经济法的体系]判断题

市场规制法(反垄断法)是最早的经济法渊源,各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是市场规制法,尤其是其中的反垄断法。

[分析]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最早出现的法律,市场规制法尤其是其中的反垄断法,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长期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

3、[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判断题

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基本价值取向,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注重从社会总体角度,维护和促进社会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

4、[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判断题 经济法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即企业,国家机关不能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分析]经济法律关系包括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和民商法中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法律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国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其他法定或授权组织等;基本被管理主体——企业等社会组织、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