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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保障中
小学、幼儿园及其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育
教学秩序,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企业事
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各类中小学、幼儿
园(含托儿所,下同)的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贯彻积极预防、
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
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突出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 “
全。
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
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并将相关
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分管校(园)长、治安保卫机构或专职治
安保卫(保安)人员、年级组长、班主任和任课老师。
第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必须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
专职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 中学应设立治安保卫机构,小学和幼儿园应配备
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二) 中小学、幼儿园至少应聘用 2 名专职保安人员,寄
宿制的至少应聘用 3 名专职保安人员;在校师生员工人数超
过 1500 人的应按照不低于总人数的 2‰聘用专职保安人员,
寄宿制的应按照不低于总人数的 3‰聘用专职保安人员。
(三) 专职保安人员应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或由单位自
行招用,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年龄不高于 50
周岁,经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保
安员证后方能上岗。
(四) 治安保卫机构、专职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应定期对
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安全知识宣传、防范技能培训等工作,
落实门卫管理、值班巡查、安全检查、重点守护、应急处置
等内部防范措施,及时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各类违法犯罪活
动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安机关。
(五) 中小学、幼儿园应为保卫(保安)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
第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在出入口等场所、内部重要
部位采取以下实体防护措施:
(一) 在校园出入口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在主要出
入口设置机动车辆减速装置,有条件的可设置防车辆冲击设
施。
(二) 具有防护条件的,应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
置防攀爬设施;
(三) 在校园内部存放贵重物品、重要教学设施、危险
化学品和放射物质、现金票据、档案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
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安全门。采用坚固的金属防护栏对
其窗户实施防护,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保
管重要物品。
(四) 在校园内部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坠落、溺水、
挤踏等事故的场所、部位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五) 根据校园内部具体情况,对供水、供电、供气、供
热等场所、部位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
第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在主要出入口等场所、内部
重要部位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 在校园主要出入口、学生集体宿舍主要出入口安装
视频监控装置,主要出入口摄像机应适当外延,保证能够覆
盖门口人员活动区域,有条件的应将图象联入辖区派出所治
安监控中心。应在门卫(传达)室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
与公安机关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在第
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
(二) 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周界报警装置,有条
件的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实现与周界报警装置的联动。
(三) 根据需要在校园内部存放贵重物品、重要教学设施、
危险化学品和放射物质、现金票据、档案资料等物品的部位
安装入侵自动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一种以上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