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8 3:43:0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通辽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 转诊转院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服务流程,简化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实现异地就医全国联网和跨省异地住院直接结算,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异地就医转诊转院是指因通辽市范围内医疗技术条件等所限不能确诊和治疗,需转往通辽市统筹区外进行住院治疗的医疗行为。

第三条 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诊转院按照“保障基本、逐级诊治、定点医疗”的原则实施,适用于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 异地就医转诊转院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在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且在待遇享受期内的;

2、在旗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并因病转往通辽市外住院治疗的;专科医院只能办理相应专科疾病的转诊转院;

3、在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转诊转院的需有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证明;

4、需持有二代社会保障卡并在转诊转院前进行卡鉴权; 5、每次转诊转院备案只能申报一家医院。

- 1 -

第五条 异地就医转诊转院流程:

1、患者提出申请后由就诊医院临床科室填写《通辽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格式附后);

2、患者就诊医院“医管办”登记备案信息并上传至患者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3、患者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信息并上传国家异地就医平台;

4、患者到备案的转诊转院医院住院。

第六条 转诊转院患者因就医医院床位、手术时间安排等原因不能及时住院的,可通过网络方式填报《通辽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变更申请表》,将照片、电子文本等上传异地就医信息系统,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备案变更。

第七条 参保患者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治疗的,提供就医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和个人书面证明,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第八条 转往通辽市外异地就医的医院应当是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公立三级综合医院或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急诊急救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就近就医的可适当降低医疗机构级别。

第九条 参保患者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备案在通辽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疗保险待遇按《通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通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 2 -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8月25日起执行。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