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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12:29:3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社区矫正知识复习资料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非监禁刑和行刑制度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罪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当然,以上罪犯只有在判决时被判处非监禁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在行刑过程中被执行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行刑制度,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才能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的特征

(一)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 刑罚执行是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所谓刑罚执行是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审判机关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刑罚执行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刑罚执行就是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律法定的程序,将确定的各种刑罚及其相关内容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它既包括对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执行,又包括对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执行;既包括实刑的执行,也包括缓刑的执行,既包括本体内容的执行,也包括与刑罚有关的制度的执行,如监外执行、假释等。执行主体的特定性、执行依据的法定性和执行方式的强制性是刑罚执行活动的三个固有属性。社区矫正在以上三方面与刑罚执行活动属性的契合,决定了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性质。

、执行主体的特定性。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是社区矫正组织。社区矫正组织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部门和人员组成的特定的国家机关、履行社区矫正职能。社区矫正志愿者是社区矫正有效实施的重要力量,并在其引导和安排下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的社会力量。

、执行依据的法定性。社区矫正的实施必须且只能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为依据,其具体体现为生效的法律文书。除此之处不能将其他任何个人、组织或机关的决定作为对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的依据。

、执行方式的强制性。强制,即把强迫作为影响人们行为的方法。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其罪犯身份并没有改变,所判处的刑罚也没有改变,虽在社区中服刑,但社区矫正组织要在相关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协助下,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教育,实施矫正,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和社区矫正有关管理规定与行为守则,其必须遵守。如不予遵守,就要承担治安处罚、重新收监等消极的法律后果,并且这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综上,社区矫正具有执行主体的特定性,执行依据的法定性和执行方式的强制性特点,因此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是对特定罪犯所确定的刑罚在社区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二)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所谓刑罚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定的,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

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社区矫正适用于“非监禁刑罚执行”,确切地讲,是适用于“非监禁罪犯的刑罚执行”,它是与监禁罪犯的刑罚执行(监禁矫正)相对应而存在的。

“非监禁刑罚执行”既涉及刑种的概念,也涉及行刑制度的范畴。刑罚种类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也可以划分为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其中,监禁刑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非监禁刑包括死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社区矫正并不适用于上述全部的非监禁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两种。

同时,社区矫正不仅用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非监禁刑的罪犯,还适用于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和被暂予监处执行的罪犯。假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都不是独立的刑种,即不是“非监禁刑”,而是具体的行刑制度。是在行刑过程中,根据罪犯的悔罪表现、改造情况或身体状况,对罪犯所采取的刑罚执行制度。上述几种行刑制度的具体执行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罪犯不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而是在社会上服刑,其人身由在监狱等执行机关的监禁状态转变为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状态。社区矫正适用于被执行假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行刑制度的罪犯。

综上,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非监禁刑(管制、剥权)和被执行假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行刑制度的罪犯。

四、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异同 (一)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异同 、相同点: ()性质相同

两者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根据权力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依照法定程序,将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目的相同

两者都是以将罪犯教育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最终目的。 ()功能相同

两者都具有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功能。 ()矫正手段相同

管理、教育、劳动和心理治疗等都是两者主要的矫正手段。 、不同点:

()矫正环境不同

监狱矫正是在监狱环境中进行的矫正,它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为前提。社区矫正是将矫正对象放在社区即社会上进行矫正,它以限制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为前提。 ()矫正主体不同

监狱矫正的主体是监狱人民警察,而社区矫正的主体是社区矫正组织。 ()矫正对象不同

监狱矫正的对象主要是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矫正方式有所不同

虽然管理、劳动、教育都是两者的主要矫正手段,但在运输上述手段的具体方式上,二者又有所区别。监狱矫正主要是通过狱内管理、三课教育、辅助教育、心理咨询与矫治、生产劳动等方式实施矫正;社区矫正依托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无论在社会力量介入的深度、广度和形式的多样性上,都是监狱矫正所无法实现的。

二、社区矫正的功能与意义

一、社区矫正的功能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对矫正对象的矫正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惩罚功能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过程,首先体现为对犯罪人的惩罚,就是将确定的刑罚义务落实到犯罪人身上。对于矫正对象而言,不能享有被法律所剥夺或限制的一定权利,必须服从矫正组织的管

理和教育,必须遵守各项矫正制度并参加公益劳动,使其感受到犯罪之后所受到的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切实感受到刑罚痛苦和国家法律的威严,不敢再以身试法,从而矫正其不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二)教育功能

社区矫正是惩罚与教育的有机结合,而不是单纯的惩罚。社区矫正的教育就是对矫正对象实施有目的的、有计划的积极的系统影响活动。矫正组织通过法制教育、劳动教育、文化教育、技能教育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提高矫正对象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增强谋生技能,达到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

(三)塑造功能

社区矫正的塑造功能主要指通过矫正活动的连续实施,促进矫正对象公民人格的最终塑造。罪犯虽然触犯了国家刑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他们作为人的基本属性并不因此而完全泯灭,仍不同程度的具有人的善良、责任、尊严、荣誉、对成功与成就的追求等基本属性。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会化交际生活,使其能够最大可能地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并在此基本上进行心理引导和行为规范,促进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形成健康人格,最终能够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顺利回归社会,避免监禁矫正可能出现的以消极服从、自信心与进取心丧失为特征的“监狱人格”、“囚犯人格”的出现。

(四)感化功能

社区矫正的感化功能是指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矫正对象基于矫正组织所给予的人道待遇和人性关怀而产生的积极的心理效应。社区矫正组织不仅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与行为引导,也通过多种形式传授文化知识与生产技能,并积极推荐就业,对于家庭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还可以请享受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过这些人道待遇和关心爱护矫正对象的措施使矫正对象产生感化的心理效应,促使其更深刻的认罪悔罪,调动改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五)治疗功能

社区矫正的治疗功能主要体现为对矫正对象进行普遍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对有心理危机的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有效的心理矫治。社区矫正对罪犯心理的矫正,实际上就是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客观要求转化为罪犯的自觉需要,帮助罪犯逐步削减或消除犯罪心理和各种消极心理。

(六)控制功能

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矫正对象始终处于社区矫正组织和人民群众的视野之内,其行为置于监督管理之下,其行踪由矫正组织及时掌握。因此,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虽未被剥夺,但其行为受到一定的控制,有利于防止其重新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意义

(一)开展社区矫正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区矫正是对中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因此,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服务,有利于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对于推动司法改革,加强政治工作,优化首都法制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二)开展社区矫正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

刑罚的最终目的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实施社区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狱内交叉感染,另外罪犯在与社会的密切交往中,不再排斥社会、仇视社会,有效地防止其重新犯罪。另一方面,也为罪犯创造了极为宽松的改造环境,解除了高墙电网的束缚,有利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充分体现立法本意的人道主义原则。

(三)开展社区矫正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 长期以来,由于受重刑思想的影响和担心社会不稳定等原因,加之相关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配套措施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使用监禁刑,而对于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和罪犯缓刑、假刑、监外执行制度,在实际中适用量却很少。另外,监禁刑成本高已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重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罪犯行刑成本还有不断提高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