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讲稿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8:18:1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国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讲稿

按照年初常委会学法讲法安排,今天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监督法》是国家就人大监督工作进行专项立法的第一部法律。据有关资料显示,监督法的制定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六届全国人大开始酝酿到XX年出台,历经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前前后后经历了20年的磨砺,共收到关于制定该法的代表议案222件,参与联名代表达4044人次。可以说是百费周折、千呼万唤,方成正果。一开始制定该法,名称并不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而是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 《监督法》于 XX年8月27日 ,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从 XX年1月1日 起 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它明确了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规定了宪法和法律确定的监督形式、监督手段的运作程序,解决了人大监督的机制问题。这对强化和规范人大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监督法同宪法

和其他法律关于人大监督的规定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框架。

《监督法》共九章48条。今天我们分三个部分进行学习,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第二部分监督法对具体监督形式的规定;第三部分监督法实施过程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最后我们对我县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贯彻执行监督法的一些情况做一梳理。下面先说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 一、监督法的调整范围

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由于各级人大代表会议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在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监督法规范完善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宪法以及地方组织法、立法法、预算法等法律均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因此,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二、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做

好人大一切工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人大的具体工作都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如:对“一府两院”的各项监督和重大工作计划安排,都及时向党委请示;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等监督工作的主要情况以及重要意见、建议,都及时向党委报告;需经常委会审议的包括监督方面的重要问题,党组也要先行研究,把握好原则和方向。人大监督工作总体上是围绕切实贯彻党委意图,依照法定程序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群众意志的统一。

2、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大家知道,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它不仅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可以为广大人民群众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严格依法办事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办事,即职权法定;二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办事,即程序法定。所谓职权法定,一方面是国家机关的职权必须由宪法和法律规定,限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越权就算是违法,越权也就没有任何效力;另一方面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的职权,国家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切实负起责任,失职违法、失职问责。所谓程序法定,就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程序违法也是无效的。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人大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是否需要行使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