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23:5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进制造强国战略实施,进一步加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基地)管理工作,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区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示范基地是指现有产业园区(集聚集群区)按照新型工业化要求改造提升,经省级示范基地培育创建,形成的主导产业特色鲜明、发展水平和规模效益居行业领先地位,在协同创新、集群集约、智能融合、绿色安全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走在全国前列的产业集聚集群区。 第三条 国家示范基地评审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中国制造2025》产业布局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示范基地评审及相关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本地区国家示范基地申报和省级示范基地的创建管理工作,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国家示范基地分两个系列,即规模效益突出的优势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优势产业示范基地)和专业化细分领域竞争力强的特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
第六条 国家示范基地的主要产业领域包括: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军民融合,以及新兴的产业领域,重点包括:工业设计、研发服务、工业物流等服务型制造领域,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等节能环保安全领域,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围绕“互联网+”涌现的新产业、新业态等。
第七条 支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创建国家示范基地。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困难地区等特殊类型地区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对特殊类型地区国家示范基地的申报和评价标准给予适当放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国家示范基地申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产业实力和特色。主要衡量申报基地产业规模、集聚程度、产业特色、市场竞争力、行业地位等方面情况。含
2项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条件、3项特色产业示范基地条件和1项通用条件。
(二)创新能力。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创新投入、创新平台、创新成果、协同创新等方面情况。含2项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条件和3项通用条件。
(三)质量效益。主要衡量申报基地生产效率、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情况。含1项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条件和3项通用条件。
(四)节能环保。主要衡量申报基地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绿色制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情况。含2项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条件和3项通用条件。
(五)集约程度。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土地集约利用等方面情况。含3项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条件。
(六)安全生产。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效果等方面情况。含2项通用条件。
(七)两化融合。主要衡量申报基地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化水平、智能制造等方面情况。含2项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条件和3项通用条件。
(八)公共服务。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公共服务平台、设施建设等方面情况。含2项通用条件。
(九)发展环境。主要衡量申报基地人力资源保障、地方政府支持等方面情况。含2项通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