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 22:42: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是指将相关公众在个案中的一般认识,与商品交易中的具体情形,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判断商品类似的各要素结合在一起从整体上进行考量。同时可以参照服务分类表。
因此,需要看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来分析!
三、著作权法案例分析
著作权案例分析
画家钱某卖给名画收藏家张某一副国画。后来张某想用他收藏的所有名画,举办一次收藏画展。钱某得知后,认为自己所画的国画笔锋不够有力,还缺少一点神韵,怕画展出后,影响自己的声誉,要求加以修改。而张某认为这幅画已完美无缺,并以画的所有权归自己左右为由,不让钱某修改。钱某认为张某侵犯了他的修改权。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属侵权吗?
不属侵权,所有权与著作权是相互分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人行使修改权不能对抗原作所有者的所有权。在原画上进行修改无疑对原作所有者的权利有所损害,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是毫无限制的,行使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著作权宗旨是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这种表达形式一旦物化所产生的所有权,该所有权与著作权产生了分离,两种权利的冲突在所难免。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民法基本的原则可以推导出行使著作权不能损害他人所有权的结论,我们知道,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没有界限的,著作权人应在界限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侵犯著作权案例分析
此前,甲作曲、乙填词,共同创作抒情歌曲《初恋》,后面甲无意间在同事家听到一首名为《热恋》的低格调的歌曲,与他所创作的《初恋》曲调完全一样。一看盒带上署名为甲作曲、乙填词。甲又气又羞,去谴责乙,声称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乙辩称,原歌系合作,自己只改了填了自己的歌词部份,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拒绝了甲的上述要求。甲无柰,诉诸法院。 请问:乙这一行为是否侵权?本案应如何处理?
甲作曲,乙填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作作品\并且是一种\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
对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者不仅对作品享有共同著作权,而且分别地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比如乙可以把歌词单独抽出来,当作诗歌发表)但是,在行使单独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这里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合作作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本案应当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补充案例著作权案例分析
画家钱某卖给名画收藏家张某一副国画。后来张某想用他收藏的所有名画,举办一次收藏画展。钱某得知后,认为自己所画的国画笔锋不够有力,还缺少一点神韵,怕画展出后,影响自己的声誉,要求加以修改。而张某认为这幅画已完美无缺,并以画的所有权归自己左右为由,不让钱某修改。钱某认为张某侵犯了他的修改权。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属侵权吗?
不属侵权,所有权与著作权是相互分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人行使修改权不能对抗原作所有者的所有权。在原画上进行修改无疑对原作所有者的权利有所损害,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是毫无限制的,行使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著作权宗旨是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这种表达形式一旦物化所产生的所有权,该所有权与著作权产生了分离,两种权利的冲突在所难免。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民法基本的原则可以推
导出行使著作权不能损害他人所有权的结论,我们知道,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没有界限的,著作权人应在界限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著作权案例分析
某网站委托一程序设计员张XX为其设计网页及相关的网络运行的软件,并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所完成作品和软件的著作权归网站享有,并付张xx报酬等,张xx在合同的约定期内完成设计工作,并将完成后的网页及软件交付网站。但网站在支付首期款项后一直未付张xx剩下的报酬,张xx经多次催讨未果,愤而攻击该网站,采用黑技术,导致该网站陷于瘫痪状态达数天之后,现网站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出起诉。 问:张xx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并阐述你有该案件所获启示。
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不过不是侵犯著作权,而是侵犯网站的安全权,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由于这个案件中存在网站多次催讨未支付报酬违反委托合同在先,因此张某可以起诉网站违约,网站也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双方都需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尽管张某的行为是在对方有错在先的,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不容置疑。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充分的法律维权意识,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用自己的手段解决。这也是一个法治社会成熟的标志。
著作权案例分析
甲先生为一位书法家。1990年3月,乙先生经甲先生的一位朋友介绍找甲先生求一幅书法字。甲先生看在朋友的面子上,立即给乙先生写了一幅字:“交天下友,做惊世人”。乙先生对甲先生深表感谢。1993年5月,在没有征得甲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乙先生将甲先生的题字给了A旅行社,让A旅行社印制在旅行手提袋上作广告用语,乙先生获得了3000元的报酬。A旅行社共印制了这种带有“交天下友,做惊世人”题字的手提袋5万个。 1994年8月10日,甲先生从一位朋友处看见了带有自己手迹题字的A旅行社的手提袋,很生气,立刻与乙先生联系,要求乙先生和A旅行社给个说法。但A旅行社认为,本旅行社是花3000元钱从乙先生那里买来的,已经获得了乙先生的授权,所以本旅行社的使用行为是合法的,不构成侵权。乙先生则认为,甲先生的题字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无著作权,而且该题字的物权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同意A旅行社使用,并获得收益,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在协商无望的情况下,甲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 问:1甲先生的题字是否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为什么? 2.乙先生与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1、是。甲的题字符合著作权的客体的全部三个构成要件。即作品必须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2、乙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享有。 旅行社不构成侵权,因其不知乙未获得甲的授权,属于善意取得。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2006年11月,鬃影视公司(下称影视公司)向某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诉称A公司未经同意在网站上在线播放其拥有著作权的电影《*剑》,诉求A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停止侵权和陪礼道歉的民事责任?A公司接到诉状后,已经申请法院追加B公司为被告,并提供证据证明影视公司诉称的侵权网站是B公司租用其服务器开办的?
沈律师作为A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依法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即使影视公司所谓的侵权事实存在,应当由B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B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领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A公司把服务器租给B公司以后,如何使用是B公司的事,A公司无法也无权干涉,这和出租房屋基本类似?因此,即使影视公司诉称的侵权事实经过开庭审理能够确认,应当由B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与A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二、影视公司认为A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在现有技术条件下,A公司作为互联网基础服务提供者,无法对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上传的内容庞杂?数量巨大,相互既互联又彼此独立的信息内容逐一进行审查,也无法定义务对其合法性作出认定?因此A公司对B公司在网络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权的法律责任应由侵权行为人B公司承担?影视公司认为A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三、A公司收到诉状后已经通知B公司停止了侵权行为
A公司已经举证证明:A公司在接到诉状后已经通知B公司删除了涉嫌侵权作品《*剑》,停止了侵权行为,客观上避免了侵权损失的扩大?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定:
原告享有《*剑》的著作权,在该著作权受到侵害时,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互联网上各类信息内容庞杂?数量巨大,各网站之间既有互联性?开放性,也有独立性,作为网络基础服务提供商的A公司无法对链接的信息先行判断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亦无审查义务,虽然客观上为侵权网站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并通过链接将原告引入上载侵权作品的网页,起到了帮助侵权的作用,但其主观上对侵权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只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被告B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开办的网站上提供原告电影作品《*剑》的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相关损失的责任?被告A公司已经责成被告B公司删除了侵权作品《*剑》,原告对此无异议,则原告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故不再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007年3月2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沈律师的意见,依法作出(2006)某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律师费3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7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与结论: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服务器租用合同关系,A公司对B公司开办的网站上上传的内容庞杂?数量巨大的信息无法逐一审查,也无法定义务认定其合法性?显而易见,A公司对B公司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和B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以,A公司作为互联网基础服务提供商不必对B公司租用其服务器开办的网站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目前,租用互联网基础服务提供商的网络信息存储空间建立网站的事实大量存在,在处理网站建立者侵犯他人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时,本案不失为一例典型案例可资借鉴
记住,永远不要对父母说这十句话! 1.好了,好了,知道,真啰嗦!(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的“啰嗦”其实是一种幸福。) 2.有事吗,没事?那挂了啊。(父母打电话,也许只想说说话,我们能否明白他们的用意,不要匆忙挂了电话!) 3.说了你也不懂,别问了!(他们只是想和我们说说话。) 4.跟你说了多少次不要你做,做又做不好。(一些他们已经力不能及的事,我们因为关心而制止,但不要这样让他们觉得自己很无用。) 5.你们那一套,早就过时了。(父母的建议,也许不能起到作用,可我们是否能换一种回应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