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5 12:55: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序号 1 2017年12月份省厅转办环境信访案件查处情况网上公开 反映问题 污染类别 调查处理情况 2017年11月2日,承德市环保局接到关于大气污染 一、企业基本情况 兴隆县六道河镇朱家沟村砂石加工厂污染环境举报人反映的砂石料厂全称为兴隆县成楠砂石料加工有限公问题的交办件(省环境信访案件交办通知:冀环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1日。石料厂位于兴隆县六道河镇朱家沟信[2017]545号),经主管领导批示,责成兴隆村六组,使用土地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沈京冀客专第八标县环保分局进行现场检查 段指挥部临时征地。成楠砂石料加工有限公司在此地新建年加工及销售100万吨砂石料项目,利用开凿高铁隧道出来的石料进行破碎加工,所生产的产品全部用于京沈高铁建设。此项目于2016年12月16日取得兴隆县发展改革局备案证(兴发改投资备字〔2016〕75号),2017年3月14日由兴隆飞跃环保有限公司编制的《兴隆县成楠砂石料加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兴隆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兴环评审字〔2017〕第006号)。 2016年5月兴隆县环保局发现该石子厂在建设前未依法报批环保手续,在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中铁十九局项目部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兴环责改字〔2016〕015号)责令停止生产,并进行了处罚(兴环罚〔2016〕015号)。兴隆县环保分局在后督察时,该石子厂确已停产,罚款十万元已缴纳。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17年11月6日,兴隆县环保分局对该石料加工厂检查时,企业已停产,且生产设备已生锈,无生产痕迹。 另外,上述情况于2017年5月8日兴隆县环保分局已向信访人出具了《环境投诉事项答复函》。 2 3 三、回访情况 兴隆县环保分局与举报人沟通后,对于举报人不服答复意见信访的,告知其可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导致环境污染损害的排污行为提起诉讼,或就引发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0月25日,承德市环保局接到关大气污染 一、现场检查情况 于兴隆县、滦平县多家砂石料厂污染环境问题的1、兴隆县检查情况:2017年10月27日,兴隆县环保分局执交办件(省环境信访案件交办通知:冀环信法人员到五道河村、前苇塘村和半壁山镇进行调查,通过照片对比,[2017]534号),经主管领导批示,分别责成兴未发现与举报人照片内容相符的料场和砂石厂。 隆县环保分局、滦平县环保分局进行现场检查 2、滦平县检查情况:在省厅交办此问题之前,上级部门曾转交过此信访问题,2017年10月9日,滦平县环保分局执法人员曾到红旗镇和小营乡对举报问题进排查,排查中未找到信访人所拍摄的料场和砂石厂,此次现场仍未找到。 鉴于上述检查情况,我局要求兴隆县环保分局、滦平县环保分局对辖区内砂石料堆场继续进行排查,严格进行监管,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彻底清理。 二、回访情况 因举报人未留联系方式,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2017年11月16日,承德市环保局接到环大气污染 一、企业基本情况 境监察事项交办卡:冀环监二办二处〔2017〕第凡西营灰场隶属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电滦河发电厂(以下简19号,关于双滦区西地乡药王庙村委会反应滦称滦电),该粉煤灰场原为滦电三、四期工程2台100兆瓦机组所使河发电厂凡西营储灰场粉煤灰污染环境问题,我用的粉煤灰场,根据环保部2010年9月16日《关于河北滦电“上局高度重视,并责成环境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调大压小”热电联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的要求,三、查 四期工程机组关停后,滦电于2012年12月停用该灰场。 2012年4月16日,滦电与承德亿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凡西营灰场粉煤灰买卖合同》,将凡西营灰场储存的粉煤灰卖给承德亿丰建材有限公司(滦电对凡西营储灰场负有管理职责),方式为一次性买断。承德亿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小坡,凡西营粉煤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位于滦平县付营子乡凡西营村,于2014年5月开工建设,主要生产设备为年产40万吨粉煤灰磨细工艺生产线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原料为滦电凡西营储灰场粉煤灰,生产工艺为湿粉煤灰经过烘干、球磨机磨细后出成品罐装外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4年5月5日获得滦平县环保局批复(滦环评〔2014〕141号),审批意见指出“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已获得发改部门备案(滦发改投资备字〔2013〕49号),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于2015年2月16日通过滦平县环保局审批(滦环评〔2015〕029号),并于2015年11月23日获得滦平县环保局验收批复(滦环验〔2015〕041号),排污许可证(编号:PWX-130824-0180)有效期限为2016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该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100m,周围居民点距项目最近距离为1130m,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二、现场检查情况 承德市环保局执法人员采取日查和夜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国电滦河发电厂凡西营灰场、承德亿丰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对举报问题逐一进行了核实。 (一)“烘干设备生产使用低质、高硫煤矸石,躲避检查夜间生产,整个区域烟雾弥漫,排出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气味呛人,影响村民正常生活”问题。粉煤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大气防护距离为100m,信访人居住的村庄为双滦区西地乡药王庙村,位于该储灰场西北方向,中间有山梁相隔,距储灰场直线距离大于2km,远大于大气防护距离。2017年9月28日滦平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滦环监测2017第〔035〕号)显示承德亿丰建材有限公司烘干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分别为6.7mg/m3、31mg/m3、71mg/m3,均未超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1月17日承德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承德市亿丰建材公司烘干机燃料为原煤,与举报内容“煤矸石”不符,烘干机未生产。针对此次信访环境问题,11月19日滦平县环境监测站对承德市亿丰建材公司开展监测,监测报告(滦环测2017第〔043〕号)显示球磨机除尘器颗粒物浓度为14.3mg/m3,未超出排放限值,因烘干机未运行未予以监测。 11月21日承德市环保局与滦平县环保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对承德亿丰建材有限公司开展了夜查,企业未生产,烘干机未运行。 (二)“凡西营灰场已被环保部关闭停用,但仍然生产、取灰、销售”问题。根据环保部2010年9月16日《关于河北滦河电厂“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的要求,现有三、四期工程机组关停后,必须停用凡西营灰场,该项目于2010年9月16日经环保部批复,2012年10月建成并投入试生产,同时灰场停止使用。《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改委2013年19号令)指出“粉煤灰综合利用应遵循“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减少粉煤灰堆存,不断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规模,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承德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4月出具的《关于国电河北滦河发电厂凡西营灰场关闭计划的核准意见》明确“按照关闭计划,进一步完善灰场、取灰的环保措施,加强灰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三)国电滦河发电厂凡西营储灰场已采取苫盖、表面硬化等防止扬尘措施,部分硬化表面因机械作业破损,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三、处理意见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承德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4 承德市环保局接到关于双滦区陈栅子镇话育沟承德市政集团沥青搅拌站生产过程中粉尘、噪声污染严重,散发刺鼻异味,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交办件(省长电话呈办表:2017年11月22日208号),因我局多次受理此信访举报,双滦环保分局都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相关情况进行了反馈。接到此件后经主管领导批示,再次责成双滦环保分局严肃查处 (一)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滦河发电厂立即对破损的粉煤灰硬化表面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强化储灰场管理。 (二)承德亿丰建材有限公司生产时严格执行环评审批意见,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按属地管理原则,滦平县环保分局加强对承德亿丰建材有限公司日常监督管理。 大气污染 一、 企业基本情况 承德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郑德存,建厂时间:2010年,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000型沥青砼项目于2016年9月经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双滦环保分局验收(承双滦环验[2016]011号),2016年10月9日核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8日。双滦环保分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30日进行了现场核查,主要核查了项目生产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排污节点,符合相关要求并拍照留证,一台清洁木煤加热炉烟气采取湿式除尘器治理、燃烧器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治理,符合环保要求。 2017年10月6日,承德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提交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监测报告、排污许可技术报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污口规范化证明材料及上年度排污费缴费发票复印件等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监测报告结果显示各项污染物均达标排放(监测报告由河北升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该公司CMA章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符合发证条件,双滦区环保分局于2017年10月8日对该单位换发放排污许可证,有限期为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