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份厅转办环境信访案件查处情况网上公开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6 13:08:2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组和滦平县环保分局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9 2017年11月21日,承德市环保局接到关于隆化县郭家屯镇招金矿业尾矿库和金峰矿业尾矿污染环境问题的交办件(省环境信访案件交办通知:冀环信[2017]600号)。经主管领导批示责成隆化县环保局现场调查处理 月20日。 二、现场检查及查处情况 2017年11月16日,滦平区域交叉执法组汇同市督导组、滦平县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到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正在生产中,生产设备建于封闭厂房内,厂区边界距最近居民住宅约100米,厂区边界已设置隔声墙。2017年11月23日,滦平县环境监控中心对该公司厂界噪声进行监测时,由于监测期间该厂设备检修,故无法正常监测。 市督导组、交叉执法工作组已责成滦平县环保分局待该厂正常生产后再次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如出现超标情况,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回访情况 上述情况已与举报人电话沟通,举报人表示同意。 大气污染 一、企业基本情况 隆化县招金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选址坐落在隆化县郭家屯镇招素沟村,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承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并于2007年1月25日通过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批准文号为承环管审[2007]10号,扩建项目总投资1796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297万元,建设规模为年浮选铅锌矿石18万吨。年产品位50%-60%的铅精粉9000吨。年产品位50%-52%的锌精粉14400吨。生产工艺为浮选矿工艺,粗破—细破—球磨—搅拌加药剂—浮选—粗选—扫选—三次精选—分离—50%-60%品位的铅精粉,50%-52%的锌精粉。车间尾矿废水收集到尾矿池中经水泵打入尾矿库,沉淀后流入坝前集水池,经坝前集水池二次沉淀后回收利用。尾砂留存尾矿库不外排,尾矿库区内全部做防渗处理。2011年由山东招金集团收购,改为隆化县浩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后企业没有改扩建。该10 2017年11月22日,承德市环保局接到关于滦平县红旗镇桥头村聚源铁选厂生产过程中粉尘、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交办件(省长电话承办表:2017年11月22日209号)。2017年12月1日,承德市环保局与滦企业2012年至今由于市场行情和原料供应不上,一直处于间断性生产状态,其中2014年和2015年处于全年停产状态。 隆化县金峰矿业有限公司,位于隆化县郭家屯镇陈家沟门村林场果园内,该公司原“年处理6万吨萤石矿建设项目”于2007年4月取得了环评批复,并已通过环保验收。项目占地面积133334平方米。2017年项目本次技改扩建总投资1825万元,项目技改扩建后,年处理萤石原矿19.8万吨,年产萤石精粉3.3万吨,生产工艺是原矿石-破碎-细磨-筛分-浮选(加油酸)-萤石粉,生产中产生的尾矿浆采用“分级机选砂+班德过滤器”处理,清水返回选矿车间循环使用。2017年7月取得了环评批复,11月取得了排污许可证PWX-130825-0054-17。 四、查处情况 2017年11月23日,隆化县环保分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取证,招金矿业和金峰矿业均处于生产状态,金峰矿业现场检查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未发现违法行为。招金矿业2017年8月1日,隆化县环保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没有验收擅自生产,于2017年8月14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隆环罚字[2017]016号),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罚款已缴纳。现招金矿业验收监测已完成,正在组织专家验收,隆化县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其立即停产,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因信访人为匿名举报,未留下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 大气污染 一、企业基本情况 滦平县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5890541X1),位于滦平县红旗镇桥头村,法定代表人舒礼,该企业于2012年开始建设,2013年投入试生产,主要生产设备:球磨机3台,旋回破碎机1台,圆锥破碎机8台,振动筛环8台。企平县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滦平县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11

业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1年2月10日经承德市环境保护局(承环评〔2011〕14号)批复,并于2014年3月3日经承德市环境保护局(承环验〔2014〕17号)验收,排污许可证(PWX-130824-0097-17)有效期为2017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 二、现场检查及查处情况 2017年12月1日,承德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该企业进行检查时企业未生产,生产设备均建在封闭厂房内,厂界建有砖砌围墙,厂区物料已苫盖,企业厂界距最近居民住民宅约100米,现场未发现企业存在粉尘及噪声污染现象。 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企业强化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主体责任,在恢复生产时严格按照环评审批要求进行生产,做好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并要求滦平县环保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 三、回访情况 12月1日13时52分,我局执法人员与举报人王希民(13231452667)进行了电话回访,举报人对查处情况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