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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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

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1]3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29 【实施日期】2011.03.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1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2011年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精神为 1 / 3

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双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

降)、“双控”(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数量双控制)、“一杜绝”(杜绝特别重大事故)为目标,2011年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狠抓“六个加强”、“六个着力”工作措施落实,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努力实现“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开局,为全省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加强责任落实,着力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网”

(一)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健全完善覆盖企业管理人员、车间班组以及各个工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重点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改进企业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加大与安全生产的挂钩比重。

(二)强化落实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保障改善民生、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内容,切实负起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重点抓好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2010〕126号)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纠正和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三)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控制指标体系,把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加强指标序时控制。认真落实较大以上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省人民政府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对各市较大事故查处情况进行督导,限期反馈督办事项整改情况。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除依法应当 2 / 3

保密的以外,所有事故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

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三、加强“打非”工作,着力遏制非法违法行为多发势头

(一)保持高压态势。将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海洋渔业、煤矿、非煤矿山等行业(领域)作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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