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版gsp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20:31:0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销售。

4.8.销售药品时,处方必须经药师或驻店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审核签章后,方可调配和出售。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4.9.拆零药品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4.10.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业务部反馈信息,组织货源补充上柜。

4.11.做好各项台帐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作好当日报表,做到帐款、帐物、帐货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药店经理。 4.12.凡经质量管理部门检查或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的不合格、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一律不得上柜销售。

4.13.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 4.14.企业应在店堂内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正确用药。

4.15.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药品宣传广告不准在店堂内外悬挂、张贴、散发。

文件名称 起草人 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批准人 执行日期 变更原因 编号 08 根据2013年修订版GSP管理规范要求 1.目的:规范处方调配操作过程,确保顾客用药安全有效。 2.范围:适用于处方药品调配过程。

3.职责: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员、各相关人员。 4.内容:

4.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的销售管理,规范药品处方调配操作,确保销售药品的安全、有效、正确、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4.2.实行处方调配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正式公布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处方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和麻醉中药等药品。 4.3.处方调配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4.营业时间内,处方审核人员应在岗,并佩带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4.5.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第二类精神药品专柜专人上锁管理,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保管。 4.6.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4.7.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

存二年备查。

4.8.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8.1.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4.8.2.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4.9.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4.10.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进行:

4.10.1.营业员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4.10.2.处方审核员收到处方后应认真审查处方的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处方单位,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或有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4.10.3.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处方审核员签字后,交由调配人员进行处方调配;

4.10.4.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签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4.10.5.处方审核员依照处方对调剂药品进行审核,合格后交由营业员销售;

4.10.6.营业员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顾客说明服法、用量等注意事项。

4.11.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文件名称 起草人 药品拆零销售管理制度 批准人 执行日期 变更原因 编号 09 根据2013年修订版GSP管理规范要求 1.目的:严格药品拆零过程管理,保证拆零药品质量合格。 2.范围:适用于拆零药品销售行为。

3.职责:主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营业员、各相关人员。 4.内容:

4.1.为方便消费者合理用药,规范药品拆零销售行为,保证药品销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4.2.拆零药品是指所销售药品最小单元的包装上,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4.3.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药品的拆零销售工作。拆零销售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由地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且身体健康。

4.4.营业场所应设立专门的拆零柜台或货架,并配备必备的拆零工具,如药匙、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并保持拆零用工具清洁卫生。

4.5.拆零后的药品,应相对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并保留原包装及标签。

4.6.拆零前,应检查拆零药品的包装及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拆零销售。

4.7.药品拆零销售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将药

品放入专用的拆零药品包装袋中,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及药店名称,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顾客。 4.8.拆零药品不得陈列在开架陈列柜台中。

4.9.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药店名称。 4.10.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拆零数量、拆零销售起止期、操作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