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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乐死的经典案例

安乐死,一个令举世争议的重大医疗立法提案。首先遇到来自医疗界的阻碍。传统观念中,医生救人,延长人的寿命是天职。医生无论以什么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无论是什么情况或者是什么人,都是医疗界无法接受的。英国医学专家约翰·怀厄特尖锐指出:“人为死亡不在医学范畴。”他说:“大多数医生和健康专家们认为,一旦在临床实践中引入人为死亡,医学的本旨就被改变了。它将变成主观判定谁的生命更有价值。”医学就变成了一种社会工程学,缩短那些“没有价值的生命”。 更大的阻力来自于患者家属的主观情绪,这种情绪往往是超越了理智的。他们热切的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活着哪怕多一分钟,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过是怎么样的一分钟,很多患者所承受的痛苦是炼狱式的折磨。他们求生不能,欲死不得,这种痛苦,即使是亲人和朋友也无法体会。 合法安乐死的第一人 2003年11月10日荷兰一院(即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 “安乐死”法案,这使得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法案规定,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考虑成熟后,可自愿提出结束生命的书面请求,主治医生则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际病情和后果预测,并由另一名医生参与诊断和确诊,可实施“安乐死”。法案还规定,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是医学方法。 2003年11月30日,在阿姆斯特丹,这是一极平常的日子,但对托莱尔来说,这又不是平常的一天,因为她的母亲选择在当天与所有的亲朋好友诀别。这也是荷兰议会顺利通过安乐死合法的第二天。上午10时,托莱尔和她的二个姐妹、孩子们及其他朋友,等待牧师走进了家门,祈祷后,两名医生随后也进来了。房间布满鲜花。老母亲躺在床上,吃力地试图做出某种表情,对来人一一含笑。她今年71岁,她是一位非常开明的退休教师,几年前得了不治之症。几个月前,她就提请医生给她实施安乐死,以减轻自己的痛苦,并且已经获得了两位主治医生的同意。开始,托莱尔坚决不同意,但看到母亲一直在经受地狱般的折磨,拗不过老母亲的强求,在与姐妹们商量之后决定同意。老太太吃力地点了点头,托莱尔流着眼泪,下令关灯,同时点起蜡烛,播放了妈妈爱听的音乐。有人轻轻地,

轻轻地抽泣,医生则用他颤抖的手给老太太注射了致命的药物,一会儿,老太太走了,但她是含笑走的…… 合法安乐死之前的案例 1950年4月14日,东京地方法院的一个安乐死案件判决中指出,为了解除患者躯体上的剧烈痛苦不得已侵害其生命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受到惩罚。1962年12月22日在名古屋高等法院对一例安乐死案件的判决中,指出了在日本合法的安乐死需要具有6个要件。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在法律上有条件地承认安乐死的国家。但日本迄今为止尚无有关安乐死的成文法。 1973年荷兰一位名叫Geertruida Postma的医生对其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医生被法院认定谋杀,但宣判监禁一周缓行1年,这实际上是判她无罪。就此判决,法官作了特别的情况说明:必须在规定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 1995年6月16日澳洲北部领土议会通过了“临终患者权利法案”,是世界上迄今为止的第一部安乐死立法。1996年9月22日,在澳洲北部城市达尔文,医生菲利普·尼切克帮助66岁的建筑工人鲍勃·邓特平静地走完了生命的最后里程:在注射了一支致命的戊巴比妥纳药液后,这位受前列腺癌折磨整整5年之久的患者终于在妻子和医生的注视下,安祥地合上了双眼,成为世界上第一名依据安乐死法离开人世的

患者。但是,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推翻了北方领土的安乐死法案。 被动“安乐死”案例 15年几度徘徊在生死边缘 如果一个人成为植物人,依靠进食管来维持生命,那么,谁有权力来决定她的生与死。这个故事发生在美国一名女性植物人特丽·夏沃身上。 1969年以后,在美国至少有35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递交22州立法机构审议。美国的法律并无有关安乐死的条款。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留予各州由其公民决定”。 1994年11月在美国俄勒冈州的一次全民公决中,通过了一项议案。这项议案使得安乐死在有限制的条件下不是非法的。 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导致脑损伤,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并认定无任何康复可能。15年来,特丽一直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作为她的监护人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拔去特丽身上的进食管,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迈克尔的做法。由于特丽在病发前并未留下任何书面文件表达过安乐死的意愿。双方为此在7年的时间里多次对簿公堂, 2001年4月和2003年10月,特丽的进食管曾经两次拔下又被插上。无法表达个人意愿的特丽几度徘徊在生死边缘。2005年3月18日,根据美国佛罗里达州第六巡回法院,同意对特丽实行“安乐死”的裁定,医生拔掉了维系她生命的进食管。然而,在19、20号两天,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先后通过一项特别议案,驳回佛州法院的裁定,要求重新为特丽插入进食管。美国总统布什也专门

为此事提前结束休假,表示会站在支持特丽继续生存的一方。 刚到人间就进“天堂” 2004年8月,荷兰医生协会—“荷兰皇家医学院”力促卫生部召开独立审查会议,通过对“没有独立意志”的晚期病人实施“安乐死”的《格罗宁根草案》,其中包括儿童、严重的智力残障者,以及那些遭遇事故而永远不会从昏迷中清醒过来的植物人。草案明确严格地规定:那些已经确诊为“先天残疾不能治愈”或是遭受“不可治愈病苦”或“严重残疾的”新生儿可以实施“安乐死”。需要主治医生组与另一些无关的专业医生共同确诊决定,并要征得患儿父母同意等等。极早早产儿,一生下来就脑出血、抽风、脊柱裂的婴儿都可能成为“安乐死”的对象。 在中国安乐死是非法的 不惜一切代价地避免死亡似乎成了现代医学的目的之一。 然而,人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事实:不管投入多少资源来设法推延死亡和减少产生痛苦及残疾的风险,仍然有无数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实际上并不能避免死亡,反而遭受着极其痛苦而难以忍受的延长死亡过程的医学干预。全世界每年大约有五千万人走向死亡,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拖延了的死亡。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数十万的绝症患者痛苦万分地躺在医院的病床上维持生命。一家肿瘤医院曾对800例身患癌症的垂危患者进行调查统计,其中因为不堪忍受痛苦,自愿要求安乐死者占到30%以上。在我国的医学实践中,一方面存在着用昂贵的代价来维持脑死亡患者“生命”的现象(常常可见诸于报端),另一方面,在对无法忍受痛苦的绝症患者的医疗处理过程中,安乐死以隐秘或公开方式已经进行。 中国首例安乐死案件 1986年,陕西第三印染厂职工王明成为身患肝癌晚期绝症的母亲夏素文申请“安乐死”,主治医生蒲连升同意为他母亲注射了100毫克的复方冬眠灵。王明成和主治医生蒲连升被陕西汉中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并刑事拘留。两年后被法院宣布无罪释放,检察机关不同意这个判决,提出了抗诉,一年之后,汉中市法院终审判决,蒲连升无罪。 据后来蒲连升接受中央台采访时的回忆:当时病人垂危,打不打冬眠灵都要死,整个医院的三层楼都听见,头一晚上因剧痛喊了一夜,值班医生李大夫给她打了10毫克安定。她呻吟不止,试图用头碰床头。她儿子和女儿跪在地上求我说,叫我妈早点儿走吧。我就开了处方,复方冬眠灵100毫克,处方上的话是我写的,家属要求“安乐死”,下面是家属的签字,儿子王明成,女儿王晓琳。注射的人是省卫校的实习学生,叫蔡建林。要我打进去就没有证明人了,到底注射的是什么药?注射量是多少?这个针打进去就是没有痛苦,“安乐死”就是没有痛苦地幸福地死去。3个月之后,我就被捕了,告密的是患者的大女儿。我当时的信念非常坚定,我跟患者一无冤二无仇,没有接受她的贿赂,我何罪之有啊?我为什么要去杀她啊?一个人扪心自问的时候,我想任何一件事情,不付出点儿牺牲是不可能的,不能每件事情都被别人理解,除了死亡而外,所有的人间的痛苦,可能我都受过了。有的医生悄悄地进行“安乐死”,不过是没有写在处方上,没有写在档案里面。我要奉劝和我一样的大夫,在我们国家没有立法以前,最好不要干这种事情。呼吁尽快立法,这个问题就解决了。 17年后,案件另一名当事人王明成,由于得了胃癌,加上哮喘等各种病魔近两年的折磨,原来120斤的他只剩下了60多斤,西安交大第二医院确诊他已经到了胃癌晚期,并无法治愈。2003年2月4日,痛苦不堪的他正式向医院提出了安乐死的请求。但是医院的答复是国家没有立法,不能够实施。王明成却无法像母亲那样安静地走过2003年8月3日凌晨,王明成在病痛的挣扎中停止了呼吸。 揭开安乐死药品的神秘面纱

安乐死可分为被动与主动、自愿与非自愿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消极的安乐死,停止治疗和抢救措施,任晚期病人自行死亡;主动安乐死又称积极安乐死,由医务人员采取给药加速死亡,结束其痛苦的生命,让其安然舒服地离开人世。自愿安乐死是指病人本人要求或同意采取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对那些无行为能力的病人施行安乐死,如有严重畸形的婴儿、脑死亡(整个脑机能出现不可逆转的停止,没有反应、感受、运动和反射等)病人,他们无法表示自己的愿望,由别人提出安乐死的建议。主动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面临立法上的更大挑战。 安乐死的实施 通常有三种方法 1)在注射催眠剂使患者入眠的情况下,注射氰化物而导致患者死亡。 氰化物作用原理:由于人体细胞内部不含有叶绿素,我们必须通过体外摄取食物来维持体温,肌肉收缩和伸展,为了能够提取到食物中的能量,人体分泌另外一种酶NAD,NAD和食物中的氢结合成为NADH2,给我们补充能量。用完的氢和呼入的氧结合变成水。氰化物使呼入的氧不能和氢结合变成水。同时人体不再分泌NAD,人体内过量的氧造成体内细胞不再进行呼吸作用,最终导致心脏衰竭(心脏是由肌肉组成)。在我国,氰化物不用于医用,只在工业上运用。 2)

口服安眠药品,使患者入眠,再注射有呼吸抑制作用的中枢麻醉剂,这里的麻醉剂通常是指一些会导致窒息的强力镇静药品。 催眠剂和安眠药的成分中通常含有一定量的麻醉剂,可以起到抑制神经中枢的作用,安眠药一般只起到辅助作用,通常是使患者入眠。之后,注射强力麻醉剂使人体的呼吸系统受到抑制,而最终呼吸停止而死亡。中枢抑制型麻醉剂主要作用于人的脊髓颈、胸节段灰质前角的呼吸运动神经元。这些神经元在延髓中有产生节律性呼吸的基本中枢,如刺激呼气中枢,引起持续呼气动作;刺激吸气中枢,引起持续吸气动作。而这些呼吸麻醉剂就是作用在这些地方而导致无法正常呼吸,造成人的窒息。 主要应用的麻醉药品类型有: 巴比妥类麻醉品,此类麻醉品为安乐死中应用较多的麻醉剂,如硫喷妥钠,苯巴比妥钠,异戊巴比妥钠等,均为粉针剂。 水合氯醛类。 给患成神经细胞肿瘤病到达生命衰竭之际的小德雷克的安乐死注射的镇静剂就属于此类药品。在英文中,镇静剂与麻醉剂在词义上有重叠。巴比妥类药品在临床上几乎已经不再运用于催眠、镇痛,小剂量的巴比妥类的药物就会起到抗惊厥、抗癫痫的作用。此类药品因为中毒量与麻醉量非常接近,所以危险性很高。 3)先让患者以麻醉剂沉睡,再注射凝血剂,堵塞静脉。 凝血剂的作用机制主要是作用于人体的血液蛋白的凝血因子,造成血液的凝结,形成血栓,造成血管的堵塞。正常的凝血因子只有在出血时才发挥作用,可以保证人的正常止血。受到凝血剂的作用之后,它们则活跃了起来,在血管内自动凝结成血块,阻断血液流动,造成人的死亡。 此类药品有:凝血酶注射液;酚磺乙胺注射液;氨甲苯酸注射液。也有口服药品,如氨甲环酸胶囊。凝血剂在临床上常用于大出血的急救、外科手术过量出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脑出血等。 当前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使用较多是第三种方法。法律规定安乐死有特别的准则,首先必须满足深度睡眠,无痛无知觉;其次,安乐死必须选择在最短的时间(几秒至15秒以内)无知觉的方式,以避免因任何意外所造成的痛苦。此外,安乐死还必须考虑到家属的情感,如第三种方式,死亡后的表情会与生前一样,非常安详,呈现睡眠状。氰化物的方法虽然更快速,但会面色发青,如果亲属不能接受,就不会使用。总之,安乐死必须符合人道主义的原则。 神经麻醉药小知识 神经麻醉药品种类繁多,包括催眠镇静剂(如安定、巴比妥类、眠尔通等)、抗精神失常剂(如舒必利、丙咪嗪等)以及最为人熟知的镇痛类药品(如阿片类、杜冷丁等),临床和手术上常用的局部麻醉(如利多卡因、普鲁卡因等)和全身麻醉(如乙醚类等)的药品也属于麻醉药品范围之内。用于安乐死的麻醉剂仅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即一些具有呼吸抑制作用的中枢麻醉剂。 安乐死的用药,在药学上都属于精神麻醉类药品。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有严格的管制措施,严格限制用药,开药时严格限制剂量。 主要规定包括: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此类药品必须由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其它医师无权开具。 执业医师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我国相关的司法问题 我国是没有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所以“安乐死”在我国是非法的。 我国的“安乐死”之所以在立法程序上迟迟无法确立,是因为医疗卫生行业的特殊性质导致法律依据的判定有一定难度。很多病人在弥留之际或者极度痛苦之时,会发出希望死亡的请求,但这往往并非出于他的本意,患者的家属往往也不认同患者此时的说法。所以人们很难区分“希望求死”究竟是否是真的出于患者的本意。这点上无法突破的话,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成为“安乐死”在立法上障碍之一。 在我国,关于管制药品的运用,法律上会允许医生有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 某些疾病导致的剧烈痛苦不是常人所能忍受的,尽管是患者家属也是无法体会得到这种痛苦,而医生是非常清楚的。此时医生可以有一个自由裁量的过程,即为了减轻患者的痛苦而采用某些对身体有害的医学干预手段(比如注射杜冷丁)。 虽然有因为使用管制药品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但我国法律上通常不会认为属于刑事犯罪,因为医生不可能有故意杀人的动机。“所有医生都是希望自己的病人能够痊愈的”,这是一个最简单的社会常识。医生因为处方药或者管制药的使用导致的病人误死,法院在量刑上通常按照民事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