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乐死的经典案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8:32: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6月25日上午,王明成和其妹向主管医生蒲连升询问其母病情,蒲连升说对夏治疗无望,并向他们介绍了国外使用“安乐死”的情况。6月27日,夏素文病情加重,烦躁不安,值班医生注射了10毫克安定后方入睡。次日8时许,该院院长带人查房,夏仍昏睡未醒,查房结束时,王明成问院长其母是否还有救,院长摇了一下头说:“病人已是晚期,现在不行了。”王明成说:“既然我妈的病没有救,能不能采取措施,让她免受痛苦。”院长说:“不行,在国外,对绝症可以进行所谓‘安乐死’,但我国没有立法。”王明成再次向院长要求给其母采取“安乐死”,并就革命人道主义的真正含义与院长进行了辩论,院长仍不同意,并说:“你们不治了就把病人拉回去,在医院坚决不行。”

6月28日上午9时左右,王明成及其妹又到蒲连升的办公室,要求给夏素文实施“安乐死”,蒲连升先是不同意,后因王明成和其妹一再要求,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蒲连升便先给夏素文办理了出院手续(实际未出院),后给夏素文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处方一张,在处方上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并让王明成也在处方上签了名。护士长接到处方后,一面指示当班护士不能打,一面找蒲连升说:“这个医嘱不能执行!”蒲连升便强令在该院的实习生蔡某给夏素文注射。蔡借排空气之机,将部分药水推向地面,实际推入夏素文体内只有75毫克。蒲连升下班时对接班医生李某说:“如果夏素文12点钟不行了(指还没有死),你再给她打一针复方冬眠灵。”李某回答:“可以。”当日下午1时至3时,王明成和其妹见母亲未死,两次去医生办公室找值班医生李某,李某去病房看了夏素文后,又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由值班护士作了注射。夏素文在6月29日凌晨5时死去。6月23日,她的4名子女将其安葬。

夏素文死亡后,王明成的大姐、二姐为了让医院赔偿其母的医疗费用和埋葬费用找了院长,院长让她们向检察机关控告。7月3日,两人向汉中市公安局、检察院控告蒲连升故意杀人。汉中市公安局遂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于9月20日以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医生李某、王明成及其妹四人收容审查。王明成的两个姐姐见其弟和其妹被收审,

颇感后悔,多次要求撤诉,但公安和检察机关以此案属于公诉案件为由拒绝了。同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对4名被告人解除收审,转为取保候审。

1987年3月31日,汉中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夏素文的死因作了鉴定,鉴定认为:夏素文的死因与病变本身和冬眠灵的作用两者兼有,其中冬眠灵则更快促进了病人的死亡。汉中市公安局据此鉴定对蒲连升、王明成等4人以故意杀人罪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汉中市检察院于同年9月以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王明成批准逮捕,并于1988年2月8日向汉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另外两人则免于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此案的审判工作

记者:此案是如何被披露出去的?

王鸿鳞:1987年,上海《民主与法制》杂志在第8期上发表了陕西省检察院汉中地区检察分院宋××写的《“安乐死”与杀人罪》一文,顿时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各地媒体纷纷予以转载,形成了全国第一次“安乐死”讨论的高潮。当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建新同志批示:此案要公开审理。1988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电话批示:“汉中市人民法院受理的蒲连升杀人案,经最高人民法院讨论决定:1、对蒲、王二人立即将原逮捕强制关押措施改为取保候审;2、鉴于本案是一个新的类型,法律尚未规定,需慎重处理。请在一审宣判处理之前将处理意见呈报我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同意上述意见。”次日,汉中市人民法院给蒲、王二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记者:审判活动是如何进行的?

王鸿鳞:汉中市受理该案后从案卷中发现,蒲连升在案发前,曾揭发过院长的问题,而该院院长参与了汉中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该案的鉴定不妥,应依法回避。同时,蒲连升及其辩护律师也对这个鉴定提出异议。汉中市人民法院遂与1988年9月3日委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对夏素文死亡原因进行鉴定。1990年2月22日,省法院

法医室作出“夏素文病程及死亡经过”鉴定:夏素文的主要死因为肝性脑病,严重感染也不能排除。

省法院法医室在鉴定的同时,又委托陕西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夏素文的死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与省法院法医室鉴定结果相同。

汉中市人民法院于1990年3月15日至1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省法院派我旁听了审判活动,还有20多家媒体旁听并报道。一审开庭审理后,按照最高法院的指示,汉中市人民法院于1990年3月28日写出审理报告,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3月28日写出审理报告,省法院于1990年8月7日给最高人民法院写了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2月28日批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请示的蒲连升、王明成故意杀人一案,经高法讨论认为:‘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问题,可以依照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对蒲、王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

1991年4月6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明成在其母夏素文病危难愈的情况下,产生并且再三要求主治医生蒲连升为其母注射药物,让其无痛苦地死去,其行为显属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蒲连升在王明成的再三要求下,同其他医生先后向重危病人夏素文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对夏的死亡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其行为已属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宣告蒲连升、王明成二人无罪。”一审判决后,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两名被告行为不构成犯罪提起抗诉;蒲连升和王明成则对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5日二审裁定:驳回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蒲连升、王明成的上诉;维持汉中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至此,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重视和指导下得到了正确处理。

“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记者:你是怎样参与这起案件的审判和研究的?

王鸿鳞:1988年2月8日,汉中市检察院将此案起诉到汉中市法院。同年6月3日,省法院院长批示省法院研究室了解该案情况和研究“安乐死”问题,我当时是研究室副主任,所以就承担了该项任务,另外,《人民司法》杂志编辑部也特邀我将此案写成案例研究发表。接到任务后,我曾经两次到汉中市人民法院,在那儿住了一个月,参加了此案庭审的全过程,并阅读了全部案卷,听取了两名被告人的陈述和有关证人的证言。当时,公安、检察机关将本案是以故意杀人罪定性起诉的,也是从有罪方面调查取证的,所以案卷中主要是有罪证据,有些能够证明无罪的证据案卷中却没有。一审开庭后,我建议一审法院办案人调查收集了有关无罪的证据,这些证据后来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两被告人无罪起了重要作用。

我收集了国内外许多关于“安乐死”的资料,对“安乐死”无罪理论进行了研究,写出了《关于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案例研究文章寄给《人民司法》,后引起编辑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刑庭的重视,他们请我到最高人民法院,对论文进行进一步加工,《人民司法》作为特稿全文发表,发表后该文在我国司法界、法学界、医药卫生界和医学伦理学界引起重视。

记者:本案作出无罪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王鸿鳞:由于本案是一个新类型和有影响的案件,汉中市法院在审理中曾就本案两被告人的定罪与处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当时,省、地区和汉中市三级法院在讨论本案时,看法存在严重分歧,主要有3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蒲连升、王明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他们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死者又是一个濒临死亡的危重病人,所以在处罚时,要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第二种意见认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适用类推,类推为“安乐死”致人死亡罪。